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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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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468 证券简称:科美诊断 公告编号:2024-034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250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2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5元(含税)。截至2024年4月29日,公司总股本为401,108,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6,514,913股后的股本394,593,087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9,324,135.88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3.47%。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余额)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的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的总额。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司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01,108,000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为6,514,913股,因此本次发放现金红利的股本基数为394,593,087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9,324,135.88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94,593,087×0.1250)÷401,108,000≈0.1230元/股。

因此,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230)÷(1+0)=前收盘价格-0.1230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宁波保税区英维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科倍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5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5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2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25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2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5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58717511-203

特此公告。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88468 证券简称:科美诊断 公告编号:2024-035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6.68元/股(含)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6.56元/股(含)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14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6.68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30日、2023年12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77)。

二、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50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余额)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的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的总额。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3日,除权(息)日为2024年6月14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根据《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利或现金股票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回购价格上限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6.68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6.56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于2024年6月14日生效。具体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94,593,087×0.1250)÷401,108,000≈0.1230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6.68-0.1230)+0]÷(1+0)≈16.56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6.56元/股(含)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62.32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90%。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6.56元/股(含)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81.16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5%。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88468 证券简称:科美诊断 公告编号:2024-036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35,000,0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中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美诊断”)作为原告,就侵害商标权纠纷事项提请获得赔偿,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科美诊断主要从事临床医学诊断检测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产品是基于光激化学发光技术平台开发的LiCA?系列临床免疫诊断产品,包括系列化的自动化仪器系统和针对各临床核心疾病类别的免疫检测试剂产品,为不同用户提供相应的临床检测解决方案。科美诊断作为原告在第10类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疗用超声器械”等商品上拥有第41940561号、第47953420号、第40186058号、第40184178号、第40186053号、第36752335号、第32292294号“科美诊断”“科美医疗”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多年来,科美诊断一直将“科美诊断”系列注册商标广泛用于其生产、销售的上述医疗器械类商品上,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推广和宣传,使得上述商标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另外,公司在中国对前述医疗器械、医疗仪器等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时,广泛使用了企业字号“科美”,通过公司长期使用,“科美”字号在行业内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公司发现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特公司”或“被告一”)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或“被告三”)运营的抖音平台以“爱迪特口腔”“爱迪特客服”“爱迪特口腔技术论坛”账号发布了大量对于其生产和销售的“科美”品牌的“牙齿正畸矫正器”“口腔扫描仪”“激光治疗仪”等商品的广告宣传信息。爱迪特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展会中所展示的商品、商品网页标题、商品介绍页面及广告宣传中也使用了“科美”标识。爱迪特公司、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科技公司”或“被告二”)在其共同控制的上述网站、电商平台、微信公众号、牙科诊所店面等,将与公司企业字号“科美”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字号使用在涉案产品和广告宣传中,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科美诊断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与爱迪特公司、科美科技公司、微播公司之间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事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1940561号、第47953420号、第40186058号、第40184178号、第40186053号、第36752335号、第32292294号“科美诊断”“科美医疗”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停止损害科美诊断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变更为不含“科美”的企业名称;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分别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新浪网、《法制日报》《经济日报》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

4.判令被告三停止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被告一在其抖音平台发布的涉及侵犯公司商标权的信息及视频等其他应当停止的侵权行为;

5.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0,000元;

6.判令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爱迪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爱迪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裁定如下:

1.驳回被告艾迪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爱迪特公司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爱迪特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驳回的裁定,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8民初49156号民事裁定书;

2.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2023年6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73民辖终92号,裁定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24年6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8民初49156号,判决结果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科美”字样的企业名称;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网址为:cameoaligner.com)上,连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侵权行对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4.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2万元;

5.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6.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5万元;

7.驳回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800元(已交纳);由被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中公司作为原告,就侵害商标权纠纷事项提请获得赔偿,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依法主张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