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476号)。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相关方对工作函所涉问题逐项进行落实并认真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1.年报显示,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系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3.84亿元,同比增长12.38%;毛利率为29.77%,较上年增加11.55个百分点。
请公司补充披露:(1)该业务的经营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结算模式及收入确认政策等;(2)报告期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对应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期末未结算款项情况,并说明是否构成关联方;(3)结合市场需求、在手订单变化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该业务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显著异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的经营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结算模式及收入确认政策等;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销售部门制定年度销售目标,并根据已经获取的客户订单以及预计的潜在订单制定销售计划。生产中心根据年度销售计划,并结合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季度、月度滚动销售计划,制定各产品的生产计划,根据销售合同下达至生产车间组织生产。
公司销售模式分为招投标销售和直接销售。公司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发货运输。合同标的含有工程指导安装的,还要进行产品的运输、安装等项目实施后交付。直接销售模式由客户单位进行内部决策后直接决定供应方,不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
公司经营中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主要采用银行收款、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根据销售模式不同,除质保金外,账期一般为6个月以内,直接销售项目付款时间节点主要分为合同签订时点,交货时点和质保期限,各时点的支付比例按双方协商确定;招投标项目付款时间节点主要分为合同签订时点,交货时点和质保期限,各时点的支付比例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确定。
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按照完成交货确认收入,公司合同约定有不同的交货方式,一般有合同约定自提,交货地点为公司厂区;合同约定送货,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已发货并取得客户签收单后确认收入。
二、报告期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对应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期末未结算款项情况,并说明是否构成关联方;
(一)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主要客户情况
2023年度,公司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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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主要客户中关联方销售和股权情形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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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述,公司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主要客户中,公司虽与德阳华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投智城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方,但关联企业均为国资控股,公司与其实控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公司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主要供应商情况
2023年度,公司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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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结合市场需求、在手订单变化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该业务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显著异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公司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2022年毛利率18.22%,2023年毛利率29.77%,增长11.55%。
(一)报告期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毛利率增长原因
2021年末,公司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在手订单金额8,337.50万元;2022年末,公司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在手订单金额9,921.34万元,公司城市照明产品需求相对稳定,2023年度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收入38,442.14万元较2022年度增加4,233.94万元,增长幅度为12.38%。
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2023年度毛利率较2022年度增长的主要原因:
1、2022年合同可变对价金额调整
2022年公司根据最新项目决算审计情况,对丽江市古城区城市道路照明改造提升工程(EPC)(以下简称“丽江项目”,该项目基本情况及审减原因见问题5/二/(二)/2回复所述)的合同可变对价金额进行调整,影响2022年照明产品研发制造收入-2,225.64万元,而前期工程项目成本已确定已结转,无需调整成本金额。2022年剔除此调减因素后毛利率为23.21%。
2、照明产品主材价格下降
公司照明产品的主要材料之一的钢材走势价格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下行,2023年销售成本节约692万元;此外,公司镀锌委外成本结算与锌的价格相关,锌价有所下降,节约销售成本约173万元,两项合计节约销售成本约865万元,对2023年毛利率的影响为增加2.25个百分点。
3、软件配套销售增加销售溢价空间
随着公司研发投入,2023年公司路灯配套智慧城市软件平台销售额增加,此部分软件配套产品成本较低,毛利率较高,拉高整体毛利率,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毛利率恢复到以前年度正常水平(2019年毛利率36.17%,2020年毛利率27.09%,2021年毛利率25.32%)。
综上,公司毛利率大幅增长主要系2022年合同可变对价金额调整、2023年度主材价格下降及公司软件配套销售增加城市照明产品溢价空间所致。
(二)报告期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报告期,与公司的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类似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业务的收入和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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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知,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类似产品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由于其核心产品侧重点不一致造成:名家汇偏向于LED特殊艺术造型灯具;三星照明与公司类似,以智慧路灯和传统路灯为主要产品;爱克股份核心产品为点光源和控制系统;勤上股份侧重于提供一站式 LED 照明解决方案。总体而言,公司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销售毛利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会计师执行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的经营模式的相关内容;
2、查阅公司年度报告及其他资料,复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获取客户及供应商明细表,选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实施函证程序;
4、通过公开资料,查询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工商信息,判断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了解公司行业政策、行业环境,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财务数据,分析公司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收入和成本变化、毛利率波动情况,毛利率是否与行业存在显著差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销售模式分为招投标销售和直接销售,公司主要采用银行收款、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按照完成交货确认收入;
2、公司与主要客户中的德阳华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投智城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方,但其均为国资控股;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3、报告期内城市照明产品研发制造业务毛利率增长主要系2022年合同可变对价金额调整、2023年度主材价格下降及公司软件配套销售增加城市照明产品溢价空间所致。公司毛利率2023年恢复至以往年度正常水平。
问题2.年报显示,公司2023年新增锂电池销售及锂矿加工销售业务,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8616.8万元,毛利率为4.82%,净亏损1115.25万元。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08亿元,同比增加1.75亿元,前述新增业务是公司报告期收入增长的重要原因。
请公司补充披露:(1)锂电池销售及锂矿加工业务的具体模式和主要环节,包括供应商和客户的选取、货物釆购、生产加工(如有)、仓储物流、货款结算、信用账期、釆购及销售定价原则等,说明公司在业务链条中的主要作用、开展相关业务的必要性、与现有业务的协同性及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等;(2)该业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包括具体名称、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期末未结算款项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上下游重叠或由同一方控制的情形及原因;(3)结合前述业务模式及合同约定、在交易过程中对客户承担的主要责任、不同时间节点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是否拥有定价权等,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公司相关业务收入的核算依据,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请年审会计师就问题(2)(3)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电池销售及锂矿加工业务的具体模式和主要环节,包括供应商和客户的选取、货物釆购、生产加工(如有)、仓储物流、货款结算、信用账期、釆购及销售定价原则等,说明公司在业务链条中的主要作用、开展相关业务的必要性、与现有业务的协同性及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等;
(一)锂电池销售业务具体模式和主要环节
公司锂电池销售业务由子公司四川华体绿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绿能”)实施。
公司对锂电池的销售业务主要系通过国轩、亿纬等国内较大的锂电池生产企业原厂及其经销商,取得锂电池采购渠道。销售和采购合同分开签订,客户不指定供应商,公司自主决定锂电池供应商的选取,供应商对公司的账期一般不超过60天。公司锂电池销售业务团队拥有多年在本行业服务于各类电池系统厂商的资源,通过整合上下游电池购销资源从而获取渠道和价格优势,实现账期短、存货周转快的销售模式;公司根据市场行情独立与供应商和客户协商定价。该项业务主要客户为各类系统厂商,超过80%的客户群体销售不存在账期,余下客户给予账期一般不超过30天。
公司在广东惠州租赁仓库将外购的电池进行出入库管理。锂电池分不同厂家和不同型号,对采购入库的锂电池进行抽检,检测相关参数是否达标;在销售出库前,由公司对电池进行仓储和维护,根据客户需要,对电池进行分容和简单配阻。
(二)锂矿加工业务的具体模式和主要环节
公司锂矿加工销售业务由子公司四川华体锂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锂能”)实施。
公司在考虑资源获取、矿石价格等因素后,自主决定锂矿供应商,选取在国内注册并运营的青岛中天亿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亿鑫”),该供应商在海外有一定的矿石资源储备,并在国外有自己的仓储,能实现矿石在海外的开采、运输及到国内港口的物流、清关。矿石在国外进行相关检测,初步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后,由锂矿供应商负责货物到港并交于公司自主选择的国内物流运输公司,货物到达装运港口支付该批次货物金额的80%,货物到达国内指定地点或选矿厂经验收后按照实际过磅数量进行结算并支付尾款。
国内运输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选择国内有资质的大型物流公司重庆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物流”)负责国内物流,锂矿供应商向国内物流运输公司交付后,由国内物流运输公司全程控货并运输到公司指定选矿厂再次检测并过磅称重,并作为与锂矿供应商最终结算依据。
公司采购的矿石在国内的选矿厂代加工成精矿后销售给最终客户。销售、采购和加工合同分开签订,客户不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商,公司自主决定锂矿石供应商和加工商的选取。公司选取的目标客户主要是国内的选矿厂、碳酸锂制造工厂及有碳酸锂应用需求的正极材料厂、锂电池生产工厂等产业链公司。公司在江西宜春租赁仓库对货物进行仓储,与客户的货款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原矿的采购和精矿的销售定价是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每单议价。
(三)公司在业务链条中的主要作用、开展相关业务的必要性、与现有业务的协同性及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等
近几年户外照明行业市场发展较为稳定,出现市场体量大幅度增长的可能性比较小,公司需要寻找新的转型方向、新的业务突破口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碳中和目标已达成多国共识,我国新能源政策持续出台,新能源产业链得到快速发展,带来相关行业的广阔前景,锂电池和碳酸锂业务是新能源的重要一环,公司一直在研究开发智慧路灯、太阳能路灯等与新能源相结合的产品。
在国家提倡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背景下,公司于2022年开发了新产品-青青储充,即智慧路灯搭载的充电储电一体化设备,从青青储充开始,公司业务涉及到了锂电池;后续开发了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工商业储能柜产品,新业务推动发展的过程中,会用到各种型号规格的锂离子电芯,前期用量大小不等,和不同电芯厂家沟通成本较高,厂家配合度不高,技术支持也不及时,严重影响公司新能源业务的推广进度。华体绿能主营业务电池购销,具有比较优质的电芯供应链体系,电池主要用于工业储能、动力电源及其家庭储能产品,对公司新能源业务推广过程中配合度较高,协同配合性较强,对公司的新能源业务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华体绿能成立于2023年3月,通过接触电池业务了解和接触到了电池的原材料碳酸锂及矿石业务。经过深入的了解和探讨,2023年8月,公司与长期从事锂矿石业务团队共同成立华体锂能,华体锂能主要从事锂矿石采选及销售业务。公司通过华体锂能完成了锂矿石从境外海运回到国内并加工成精矿出售的业务流程。
2023年末,华体绿能、华体锂能人员、资产规模及收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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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锂电池业务团队7人,锂矿加工业务团队11人,销售、采购、质检等都有专人负责,业务团队人员规模与目前业务相匹配。公司从事锂电池销售业务及锂矿加工业务主要系促进公司从传统户外照明灯杆业务进一步向新能源方向端的拓展,以价格优势、质量优势建立新能源原材料供应端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利用上市公司的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经验,并组建具备行业经验和技术能力的核心团队,随着新业务的持续推进,公司将通过招聘、内部培养等方式持续完善人才梯队建设。
二、该业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包括具体名称、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期末未结算款项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上下游重叠或由同一方控制的情形及原因;
(一)锂电池销售业务
1、锂电池销售主要客户
2023年度,公司锂电池销售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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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锂电池销售业务中,主要客户中无尚未结算的销售款项,公司与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2、锂电池销售主要供应商
2023年度,公司锂电池销售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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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锂电池采购业务中,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中,2023年度广东联达、中达科研的交易存在回购,具体情况如下:
华体绿能2023年分别向广东联达、中达科研采购各类型号电池,用于铁塔基站备用电源以及家庭储能电池备货,最终客户为电信运营商和家庭储能设备的生产企业。其中,华体绿能于2023年4月、5月陆续向广东联达采购3.2V/15Ah电池143.36万只,采购含税金额3,096.58万元;2023年5月向中达科研采购3.2V/104Ah电池9.41万只,采购含税金额1,809.72万元。由于2023年第三季度,铁塔基站备电项目延期导致订单滞后,以及家庭储能消费者需求下降导致订单减少,市场不及预期,前述型号电池未能按计划实现销售,公司也未与下游单位签订电池销售意向合同。为减少损失,华体绿能与广东联达、中达科研协商,由广东联达、中达科研按原价进行回购,2023年11月,华体绿能分别向广东联达、中达科研退回3.2V/15Ah电池105.83万只、3.2V/104Ah电池9.36万只,涉及回购价款分别为2,285.87万元、1,800.07万元。因按照原价回购,华体绿能财务将对应存货调整至应收账款。
由于广东联达、中达科研分别已将相关货款支付给自身供应商,相关回购货款的支付安排须待广东联达、中达科研将回购电池销售回款后支付给华体绿能,电池销售回款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截至本回复日,相关回购款项已分别收回345.00万元(2024年收回)、989.60万元(其中2023年300万元,2024年收回689.60万元)。公司已委派专人与对方公司对接回款事宜,对方公司出具了回款计划并承诺2024年内付清剩余货款,公司持续了解和监督对方的销售和回款情况,公司认为该货款回款风险较小,可以按照回款计划收回货款。
3、客户与供应商存在上下游重叠或由同一方控制的情形
公司锂电池销售业务的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中,怀化联达法人代表杨渊系广东联达销售负责人,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怀化联达、广东联达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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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联达系湖南一家以从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的企业,公司主要向其提供电池作为其生产原材料;广东联达主要系公司电池贸易业务供应商。
经匹配,2023年度华体绿能向怀化联达销售额997.52万元,其中存在694.22万元相关电池供应商为广东联达,具体情况如下:
(1)广东联达
1)采购背景及合同签订
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推动工业储能及动力电池发展,公司发现市场对小容量15Ah及大容量280Ah锂电芯存在一定需求,考虑市场价格看涨,遂决定对其进行备货,待市场价格上涨后进行销售。
2023年4月,华体绿能根据市场价格情况及自身资金情况,与广东联达签订《梯次电芯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华体绿能向广东联达采购100.00万只32135-15Ah/3.2V锂电芯(含税单价21.60元/只,合计含税金额2,160.00万元)、1.30万只72174206-280Ah锂电芯(含税单价555.52元/只,合计含税金额722.18万元)。合同约定广东联达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付款
2023年4月、5月华体绿能向广东联达合计支付2,882.18万元。
3)货物签收
2023年4月华体绿能陆续签收广东联达发运的38.40万只32135-15Ah/3.2V锂电芯、1.30万只72174206-280Ah锂电芯,并将以上锂电芯存放于广州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秋宝路华叶家博园G2栋3楼华体绿能仓库。锂电芯分不同厂家和不同型号,华体绿能对采购入库的锂电芯进行抽检,检测相关参数是否达标;在销售出库前,由华体绿能对电芯进行仓储和维护,根据客户需要,对电芯进行分容和简单配阻。
(2)怀化联达
1)销售背景及合同签订
2023年5月,怀化联达基于自身生产安排需要,了解到华体绿能前期向广东联达采购的锂电芯尚未出售后,向华体绿能提出15Ah/3.2V锂电芯及280AH锂电芯的采购申请,华体绿能考虑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其适当优惠,经双方协商,华体绿能与怀化联达分别签订《梯次电芯买卖合同》及《产品购销合同》,华体绿能根据自身存货数量及市场价格情况,约定分别向怀化联达销售1.50万只32135-15Ah/3.2V锂电芯(含税单价26.00元/只)、1.30万只72174206-280Ah锂电芯(含税单价573.44元/只)。合同约定产品质量问题由华体绿能承担。
2)收款及发货
华体绿能于2023年5月至8月分别收到怀化联达货款合计784.47万元,并于2023年5月发货1.50万只32135-15Ah/3.2V锂电芯给怀化联达;于2023年6月至8月,怀化联达分六批次陆续向华体绿能提货1.30万只72174206-280Ah锂电芯。
(3)公司账务处理
由上可知,华体绿能与广东联达、怀化联达分别独立签订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相关采购价格、销售价格根据市场价格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华体绿能独立负责向怀化联达销售货物并承担责任,华体绿能与怀化联达、广东联达的责任义务能够有效区分;相关电池产品由广东联达发运至华体绿能仓库,且在华体绿能仓库存放较长时间,华体绿能承担了存货毁损灭失和价格波动的风险,相关电池产品再由华体绿能仓库发运至怀化联达仓库;相关款项由华体绿能独立向广东联达支付以及向怀化联达收款。相关电池产品的控制权转移路径为广东联达-华体绿能-怀化联达,华体绿能在交易中承担主要责任,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因此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相关收入、毛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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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怀化联达一次性购买华体绿能备货的全部280Ah/3.2V电池,金额较大且为自提,华体绿能考虑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因此给予优惠力度较大。
综上,除广东联达、怀化联达存在关联关系外,公司锂电池销售其他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上下游重叠关系,也不存在受同一方控制情形。公司对向广东联达采购的电池产品部分向怀化联达进行销售,由于相关电池产品控制权转移路径为广东联达-华体绿能-怀化联达,华体绿能在交易中承担主要责任,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因此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
(二)锂矿石加工销售业务
1、锂矿加工销售主要客户
2023年度,公司锂矿加工销售主要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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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锂矿加工销售业务中,公司与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2、锂矿加工销售主要供应商
2023年度,公司锂矿加工销售主要供应商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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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锂矿采购业务中,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锂矿加工销售业务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上下游重叠关系,也不存在受同一方控制情形。
三、结合前述业务模式及合同约定、在交易过程中对客户承担的主要责任、不同时间节点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是否拥有定价权等,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公司相关业务收入的核算依据,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一)锂电池销售
华体绿能在广东惠州租赁仓库将外购电池进行出入库管理。锂电池分不同厂家和不同型号,对采购入库的锂电池进行抽检,检测相关参数是否达标;在销售出库前,根据不同客户需要,对电容进行调整,例如用专用设备将电池电量充满等,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主要承担移送货物及产品质量等责任。锂电池运输和仓库保管过程中,毁损灭失和产品价格下跌风险由华体绿能承担。华体绿能期末结存存货原值431.19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0.86万元,账面价值360.33万元。
采购和销售合同分别签订,分别约定各自权利义务。销售价格和客户协商确定,供应商不干预下游客户产品销售价格的制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相关规定,华体绿能结合实际情况,对销售送货单据进行全面清理,有送货单的交易表明在货物转移给客户之前华体绿能对货物实施了控制,相关货物的控制权转移路径为供应商---华体绿能---客户,华体绿能按照总额法核算收入成本,相关收入7,995.66万元;无送货单的交易,表明货物从供应商直发客户,上游和下游货权同时转移,具有瞬时性,在货物转移给客户之前华体绿能未对货物实施控制,华体绿能采用净额法核算收入,相关收入50.85万元。
(二)锂矿加工销售
1、锂矿加工销售业务具体情况
华体锂能向中天亿鑫采购锂云母原矿、锂辉石原矿后,将相关原矿独立委托矿石加工企业晶安矿业进行洗选、加工,所购进原矿加工后的锂精矿产品的外型(晶块状转变为粉末状)、品位、效用与原矿相比发生改变,且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及销售合同均分别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支付条款、商品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时点,因此华体锂能将加工后的锂精矿对外销售收入采用总额法核算。
截至2023年末,公司累计采购锂矿原矿19,385.89吨,不含税金额1,887.12万元;公司将锂矿原矿进行委托加工,部分产出精矿进行销售,实现销售收入570.31万元,对应销售成本607.90万元。年末结存存货原值2,576.76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990.52万元,账面价值1,586.24万元。
2、锂矿加工销售业务大额采购及亏损原因
基于采购成本及运输周期考虑,公司选择尼日利亚作为锂矿石原矿矿源地向中天亿鑫进行采购,并于2023年8月3日签订《锂矿石购销合同》。鉴于锂矿石单笔采购量过低会导致较高的海运成本、矿石加工成本和采购单价,公司经综合考虑后选取了2万吨签订采购合同。
2023年度锂矿石价格出现大幅跳水,参考锂辉石原矿(CIF)价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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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中价格为不含税CIF平均美元/吨,数据来源于上海有色金属网。
2023年4月至6月,锂辉石原矿(CIF)均价自300美元/吨上涨至约500美元/吨,但2023年8月回落至300美元/吨水平,2023年9月开始出现持续性下跌。公司为避免因市场价格影响导致损失增加,以及经营资金回笼的需要,于2023年10月向江西岑兴商贸有限公司亏损销售部分成品锂精矿,亏损-37.59万元;同时,公司针对市场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做出了及时的应对,与中天亿鑫进行协商调整合同采购价格,具体详见“问题6/一/(二)/1、预付中天亿鑫款项”,并暂停了低品位原矿石的采购。
综上,公司不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相关收入确认合理。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会计师执行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公司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了解锂电池销售及锂矿加工业务开展背景、业务模式;
2、获取锂电池销售及锂矿加工业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明细,选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实施函证程序;
3、通过公开资料,查询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工商信息,判断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形;
4、对锂电池销售及锂矿加工销售业务抽取合同,检查合同约定条款,判断相关存货控制及风险转移时点、合同价格及相关条款;
5、检查结算单据、送货单(即客户签收单据),并与账面进行核对。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未发现公司与锂电池销售及锂矿销售加工业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存在关联关系;
2、除广东联达、怀化联达存在关联关系外,公司锂电池销售及锂矿销售加工业务其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上下游重叠关系,也不存在受同一方控制情形。华体绿能向广东联达采购的电池产品部分向怀化联达进行销售,由于相关电池产品控制权转移路径为广东联达-华体绿能-怀化联达,华体绿能在交易中承担主要责任,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因此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
3、华体绿能对外采购各种型号锂电池并向不特定客户进行销售,销售业务具有商业实质,华体绿能根据是否拥有货物的控制权分别按照总额法、净额法确认收入,相关销售收入真实、会计处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锂矿加工销售业务系华体锂能向供应商采购锂云母原矿、锂辉石原矿,委托万载县晶安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洗选、加工后成为精矿进行销售,货物的形态、性能发生改变,销售业务具有商业实质,华体锂能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相关销售收入真实、会计处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3.年报显示,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自2020年以来收入大幅下滑且连续亏损,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3339万元,同比下降48.82%,但毛利率为25.69%,较上年增加49.15个百分点。
请公司补充披露:(1)列示该业务在手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交易对方、中标时间、开工时间、预计投入总额、期初及期末完工进度、报告期内投入金额以及收入确认情况,说明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收入核减的情况,如是,补充披露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核减金额、核减原因及合理性;(2)列示近三年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项目,结合当期新增投入及累计投入资金、各项成本归集、项目竣工结算情况,说明对完工进度的估计依据及其合理性,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审慎,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情形;(3)业务成本具体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量化分析报告期内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其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列示该业务在手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交易对方、中标时间、开工时间、预计投入总额、期初及期末完工进度、报告期内投入金额以及收入确认情况,说明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收入核减的情况,如是,补充披露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核减金额、核减原因及合理性;
(一)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2022年、2023年主要在手项目情况
公司2022年主要在手项目及履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2023年主要在手项目及履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3年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主要项目合同金额4,073.44万元,较2022年12,996.30万元减少8,922.86万元,减少68.66%;2023年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主要项目预计投入金额2,367.08万元,较2022年10,229.28万元减少7,862.20万元,减少76.86%。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量及业务规模2023年度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二)公司报告期内工程项目安装业务收入下降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收入3,339.00万元,收入较上年减少48.82%,主要系:
1、工程项目安装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景观亮化工程。2019年12月开始,受大环境影响,景观亮化工程行业从高速度盲目发展向高质量有序发展的良性转变,市场需求不再爆发性增长并趋于合理化;
2、工程项目安装业务由于结算周期较长,占用公司的营运资金较多。随着行业政策收紧,工程项目安装业务竞争日趋激烈,利润空间有所缩小。
基于对上述因素的考量,公司近年来减少了对工程项目安装业务的承接,相关收入也对应大幅下降。
(三)报告期审减情况
2023年,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报告期主要审减项目及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
因工程项目安装业务性质,通常项目完成后,会进行最终竣工审计。项目审计结算后,按审计结算报告的结算价与确认收入差异调整当期收入符合行业惯例。
二、列示近三年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项目,结合当期新增投入及累计投入资金、各项成本归集、项目竣工结算情况,说明对完工进度的估计依据及其合理性,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审慎,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情形;
(一)近三年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项目
2021年至2023年,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项目仅榆神工业区2021年度市政道路照明工程N1标段项目(以下简称“榆神项目”),相关收入、成本、结算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相关成本归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榆神项目实际成本高于预计成本,主要系受短期不利因素影响导致劳务成本增加所致。
(二)完工进度的估计依据及财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规定,结合合同条款将榆神项目识别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选取投入法作为公司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入确认方法。公司将投入的材料作为确认履约进度的投入指标,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投入的材料成本占预算材料成本的比例作为履约进度。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综上,工程项目安装业务中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项目仅榆神项目,公司按照材料投入占比确认完工进度,完工进度确认合理,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存在跨期调节情形。
三、业务成本具体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量化分析报告期内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其合理性。
(一)工程项目安装业务2023年和2022年成本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
工程项目安装业务2023年和2022年成本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2023年度成本金额2,481.23万元,较2022年度下降5,573.59万元,下降比例69.20%,主要原因系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量下降所致。
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中成本构成主要为材料费和劳务费,2023年度材料及劳务费合计占比89.67%,2022年度材料及劳务费合计占比95.10%,两年材料及劳务费合计占比波动较小。公司的工程项目安装业务成本构成受到合同约定、施工周期、技术难度、市场竞争程度的影响。
(二)工程项目安装业务2023年和2022年毛利率变动情况分析
工程项目安装业务2023年和2022年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1、丽江项目
丽江项目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5/二/(二)/2回复所述,该项目审减影响2022年度收入3,168.65万元,其中包括工程项目安装业务943.01万元。
2、成都一环路道路综合整治工程
成都一环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本身预算毛利率较低,受环境和施工要求影响,工程仅能在夜间施工且当天必须整理完工程垃圾,导致工程外包劳务多次更换供应商,供应商价格不断增加,导致实际结算劳务成本远超预期,该项目2022年的亏损具有非经常性。
3、其他工程审减情况
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安装服务通常应用于市政工程建设,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该类客户存在审计结算慢的特征。项目审计结算后,按审计结算报告的结算价与确认收入差异调整当期收入符合行业惯例,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2023年和2022年收入存在一定金额的收入审减。
公司2023年和2022年工程项目安装业务剔除上述影响后,两年毛利率波动较小。
(三)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
2023年度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
由上表分析可知,2023年度可比公司同行业平均毛利率为24.96%,中位数为26.77%,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毛利率为25.69%,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数与中位数之间,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会计师执行核查程序如下:
1、通过审阅产品工程安装合同、收入确认依据并与管理层进行沟通,评价工程项目安装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对工程安装业务,检查工程安装业务招投标资料及合同、合同工程量清单、完工验收报告、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计算表、造价咨询机构或甲方认可的进度确认计量表、工程审计报告等;
3、获取工程安装业务成本构成明细,分析结构变动原因;
4、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资料,与公司毛利率进行分析比较;
5、选取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的主要项目,对其预估总成本的组成项目核对至采购合同等支持性文件,以此评估管理层做出此项会计估计的经验和能力;针对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检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的采购合同、劳务合同、发票等支持性文件,实地查看主要项目施工现场,获取甲方或造价咨询机构确认的进度确认计量表,对工程进度及结算情况进行复核;
6、选取样本执行函证程序;
7、选取当年大额审减项目,检查竣工结算报告等资料,查明审减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工程项目安装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景观亮化工程,收入大幅下降主要系受政策影响及公司自身发展考虑所致;
2、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报告期内存在审减,系因为工程项目通常在项目完成后会进行最终竣工审计,审计结算报告的结算价与原确认收入会存在差异;
3、2021年至2023年,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项目仅榆神工业区2021年度市政道路照明工程N1标段项目,完工进度的估计依据实际成本占预算成本比例进行估计,完工进度估计合理,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存在跨期调节情形;
4、工程项目安装业务成本主要为材料费用和劳务费用,由于2022年受丽江项目、成都一环路道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影响,以及工程项目安装业务收入逐步下降导致前期项目在竣工结算时审减对当期毛利率影响较大,导致2022年度毛利率较低,2023年毛利率回归正常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问题4.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运行管理维护及其他业务收入9539.7万元,同比增长437.6%,主要系成都生态智慧绿道项目本期确认大额收入。成都生态智慧绿道项目系公司2020年可转债募投项目,本期确认收入8477.3万元,同时确认大额其他非流动资产导致公司本期其他非流动资产同比增长183.48%。
请公司补充披露:(1)成都绿道项目的内容及金额、工期及完工进度、收入确认政策及结算方式,并披露历年收入确认情况、结算进展及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确认及减值情况等;(2)结合报告期新增投入及累计投入资金、各项成本归集、项目竣工结算情况,说明完工进度估计的依据及合理性,收入确认是否审慎;(3)本期确认大额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原因,已完工未结算项目金额是否存在结算风险,是否充分计提减值准备。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成都绿道项目的内容及金额、工期及完工进度、收入确认政策及结算方式,并披露历年收入确认情况、结算进展及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确认及减值情况等;
成都生态智慧绿道项目本期确认收入8,477.27万元,包含2019年华体科技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与成都天府绿道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道集团”)签订的《成都市环城生态区生态修复综合项目(南片区)、(东、西片区)智慧绿道社会合资合作方投资建设及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绿道项目主合同”)本期确认收入7,773.63万元,以及2023年华体科技与绿道集团签订的《成都市环城生态区生态修复综合项目(东、西片区)智慧化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以下简称“智慧农业二期”)本期确认收入703.64万元。
(一)绿道项目主合同
1、内容及金额
绿道项目主合同系华体科技与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深圳市腾讯产品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腾讯基金”)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或“乙方”)与业主方(甲方,绿道集团)签订环城生态区智慧系统项目合同。
合同内容共分为3部分,第1部分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部分2.7亿元,第2部分基础平台软件及系统软件采购部分2.8亿元,第3部分公有云平台系统、网络安全系统、大数据服务平台系统服务类项目采购部分3.2亿元。由乙方全额出资并负责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基础平台软件及系统软件(第三方软件/或乙方自有软件)的开发、研制。上述内容完成后,乙方将项目移交给甲方,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回购,乙方负责为本项目提供公有云平台系统、网络安全系统及大数据平台系统服务,甲方依约支付服务采购费用。
2、工期及完工进度
公司实施该合同项目的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预计工期为5年,截止报告期末完工进度90.91%。
3、收入确认政策
(1)关于合同履约义务的识别
根据合同条款,乙方需在第1部分、第2部分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向甲方交付,并在此基础上运行合同第3部分,第3部分需另行签订采购合同,该条款对合同履约义务做了明确区分,根据第2部分合同内容,乙方应根据合同智慧绿道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情况,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子系统应用软件产品的现场安装、集成及调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单项履约义务中的规定“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一是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公司认为,在该合同下,乙方向甲方的承诺是将基础平台软件及系统软件安装在对应的硬件设备上(即第1部分)且完成整个系统的调试、试运行,整合完成后经竣工验收交付给甲方,而并不是单独的第1部分和单独的第2部分,因此合同第1部分、第2部分为一项履约义务,第3部分为一项履约义务。
(2)关于对合同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判断
由于绿道项目系市政区域形成的工作成果,相关成果归政府投资公司所有,绿道项目主合同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的相关规定,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3)收入确认方式
根据合同签订条款与实际执行情况,虽然东华为联合体牵头人,但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东华仅提供项目集成组织与管理服务,统筹各成员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完成有效交付和验收,由公司与其签订服务采购合同,采购金额380万元,因此东华非该项目的主要责任人。根据联合体协议,在发生违约责任时,腾讯承担的违约责任仅以公司向其采购的金额为限,超过该金额的由公司承担。因此,根据联合体协议,从实际项目履行责任方看,合同第1部分、第2部分主要的实施方及责任方为公司,公司履约进度采用投入法计算,并按照预计收入金额*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确认了销售收入。第3部分中的运营商专线需用电缆作为搭载,相关电缆设施已于第1、2部分合同内实施完成,公司仅提供第3部分中的数字化信息宽带专线运行服务,因此公司按照与客户的结算金额确认收入。
4、结算方式
成都绿道项目主合同1、2部分,绿道集团以《分阶段完工结算审核报告》中的结算初步审定金额与公司进行结算,分5期向公司付款,具体为甲方按每次20%的比例,在4年内分5期根据第三方审核确定的建设费用和融资成本(建设期不计息)进行回购。绿道项目主合同第3部分,公司仅提供其中的数字化信息宽带专线运行服务,不定期向绿道集团提交《服务类进度款支付申请书》,公司结算部分仅为《服务类进度款支付申请书》中运营商专线服务金额。
5、收入确认情况
2019年至2023年,绿道项目主合同收入确认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成都绿道项目主合同于2019年开始实施,公司根据各年度实施进度确认收入,受相关规划影响,原有建设内容、覆盖范围、可实施基础条件及时间周期做有所调整,各年度实施进度存在偏差。
6、结算进展情况
2019年至2023年,绿道项目主合同第1、2部分累计结算金额32,621.89万元,已完工未结算金额13,420.62万元;第3部分累计结算金额852.28万元。
7、减值情况
2019年至2023年绿道项目主合同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绿道项目主合同总体回款情况良好,仅在2020年度,绿道项目主合同收款逾期272.30万元(已于后期收回),公司将逾期金额识别为账龄组合应收账款,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二)智慧农业二期
1、内容及金额
智慧农业二期项目系华体科技(以下简称“乙方”)与业主方绿道集团(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环城生态区智慧系统项目合同,包含但不限于成都市环城生态区生态修复综合项目(东、西片区)范围内蜀道通衢、亲子牧场、锦绣水韵、凤求凰4个特色园区新增智慧化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技术支持、系统对接及服务等。合同价款959.89万元,其中暂列金额134.63万元。
2、工期及完工进度
公司实施该合同项目的开工时间为2023年6月,合同预计工期为3个月,截止报告期末完工进度92.00%。
3、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将智慧农业二期合同识别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投入法(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完工进度确认销售收入。
4、结算方式
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按甲方确定的分批实施区域计划采购额的30%支付;设备到达现场且安装完毕,经参建各方确定后,支付至造价单位审核金额的70%;安装调试完成,乙方按甲方要求对接甲方指定的系统平台且试运行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造价单位审核金额的90%;结算完成(或分批次结算)乙方将全套合格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非乙方原因不能移交的情况除外)及发包人档案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4%;若在质保期内,甲方上级单位完成复审工作,按复审结果支付至复审金额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
5、收入确认情况、结算进展及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确认及减值情况
2023年末,智慧农业二期项目收入确认、结算进展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23年末,智慧农业二期项目尚未回款,公司将其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识别为账龄组合,按照账龄计提减值准备。
二、结合报告期新增投入及累计投入资金、各项成本归集、项目竣工结算情况,说明完工进度估计的依据及合理性,收入确认是否审慎;
(一)绿道项目主合同
1、报告期新增投入及累计投入资金、各项成本归集情况
报告期新增投入及累计投入资金、各项成本归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23年末,绿道项目主合同累计投入金额33,245.21万元。
2、竣工结算情况
该合同项目截止报告期末尚未进行竣工结算,进度结算情况详见本题“一/(一)/6、结算进展情况”。
3、完工进度估计及收入确认
(1)绿道项目主合同第1、2部分
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根据合同约定,第1、2部分合同金额合计55,547.03万元,扣除暂列金额后不含税净额为47,188.94万元,公司以此作为第1、2部分收入确认总体金额;根据绿道项目主合同招标明细信息,公司测算项目总体预算成本36,194.34万元,并以此作为项目投入预算总额。绿道项目主合同预算收入及预算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累计销售收入,即累计销售收入=预计收入金额*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并于每年年末采用按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暂估单价计算的累计产值与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进行比较,复核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2023年末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经复核,公司绿道项目主合同第1、2部分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金额与按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暂估单价计算的累计产值差异较小,收入计量准确。
(2)绿道项目主合同第3部分
公司仅提供第3部分中的数字化信息宽带专线运行服务,对应服务收入按照与客户的结算金额确认,收入计量准确。
(二)智慧农业二期
截至2023年末,智慧农业二期累计投入金额485.22万元,按照投入法确定不含税收入703.64万元,该项目尚未结算。
综上,绿道项目主合同及智慧农业二期根据实际成本发生金额占预算成本金额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完工进度估计合理,收入确认审慎。
三、本期确认大额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原因,已完工未结算项目金额是否存在结算风险,是否充分计提减值准备;
其他非流动资产为绿道项目主合同第1、2部分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相关款项。截至2023年末,绿道项目主合同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13,420.62万元。
由于公司中标的绿道项目主合同工程量大、建设周期较长,尚未完成结算部分的主要情况为:
1、已完成实施未验收部分(玉石湿地公园绕城高速内侧A区,绕城高速外侧A、B区),验收会议推动中;2、第八批次完工验收中有增项,增项部分需认质认价,待完成后出具结算报告;3、按需增项部分(智慧农业示范区、露营系统、智慧体育公园、增加存储服务器、光缆过桥新增热浸锌桥架等),需认质认价,待完成后出具报告。
绿道项目主合同2023年完工进度已至90%左右,临近完工状态,监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成都市环城生态区生态修复综合项目南片区、(东、西片区)智慧绿道社会合资合作方》项目情况说明,预计2024年12月前完成全部的分部分项验收及认质认价,并办理结算,公司预计该项目结算风险较小。公司对绿道项目主合同相关减值准备进行单项识别,详见“问题5/二/(二)1、绿道项目主合同”。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会计师执行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绿道项目合同及协议,对公司关于合同的识别和判断进行了分析;
2、取得公司完工百分比收入计算表,对公司计算完工百分比的投入及预算成本进行复核;
3、获取结算单据,并向甲方和供应商发函确认进度及结算情况;
4、对公司业务人员及绿道项目监理方进行访谈,了解长期未结算原因及结算进度情况;
5、复核管理层在评估成都绿道项目相关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包含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可收回性方面的判断及估计,分析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绿道项目主合同第1、2部分属于在某一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履约进度采用投入法计算并确认收入,第3部分按照与客户的结算金额确认收入;智慧农业二期项目属于在某一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履约进度采用投入法计算并确认收入,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合理,收入计量金额准确;
2、绿道项目主合同回款情况良好,除2020年外未出现逾期情况,公司已对逾期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智慧农业二期截至2023年末尚未支付对应款项,公司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3、公司大额其他非流动资产为绿道项目主合同已完工未结算款项,未结算金额不存在结算风险,公司对成都绿道项目相关款项进行单项识别,预计不存在减值。
问题5.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581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减值新增计提3378万元,合同资产减值新增计提491.7万元;存货跌价准备新增计提1308.7万元,主要涉及库存商品及委外加工物资;无形资产减值新增计提717.4万元,主要涉及双流区智慧路灯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本期长期应收款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业务实质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分类标准和确认条件;(2)列示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期末余额主要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交易对方及是否关联方、业务模式、合同金额、完工进度、收入确认情况、预计验收时点、结算进展等,并结合账龄、回款情况等说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列示本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所涉具体业务,结合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竞争格局、价格走势和产销量情况,说明存货减值迹象出现的具体时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依据及测算过程,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4)上述特许经营权的具体情况,包括权利义务内容、取得时间、有效期、初始确认依据及后续计量情况等,并结合本期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和假设参数,说明减值计提的原因及充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公司业务实质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分类标准和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企业如果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则应当将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列示为合同资产,但不包括应收款项。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已确认收入但尚未满足无条件收款权的部分权利列示为合同资产,主要包括:尚未满足合同约定收款条件的应收工程款和质保期内的应收质保金。具体情况如下:
1、未结算工程款项
对于已确认收入但尚未满足合同约定收款条件(即未达到合同约定结算节点)的应收工程款,公司已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控制权,但并未达到合同约定收款条件,因此并非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故列示为合同资产。
2、质保金
对于尚在质保期内的应收质保金,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质量保证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故也列示为合同资产)。
3、合同资产结转至应收账款
合同资产在达到合同约定收款条件的时点,具备无条件的收款权时,合同资产即结转至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二、列示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期末余余额主要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交易对方及是否关联方、业务模式、合同金额、完工进度、收入确认情况、预计验收时点、结算进展等,并结合账龄、回款情况等说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期末余额主要项目余额及坏账准备
2023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期末余额主要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主要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绿道项目主合同
(1)项目基本情况、业务模式、合同金额、完工进度、收入确认情况、预计验收时点、结算进展
项目基本情况、业务模式、合同金额、完工进度、收入确认情况、预计验收时点、结算进展详见“问题4/一/(一)绿道项目主合同”。
(2)交易对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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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道集团为国有控股公司,最终控制方为成都市国资委,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3)公司坏账准备会计处理
(下转9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