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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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停复牌的公告

2024-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9 证券简称:皖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4-023

转债代码:113631 转债简称:皖天转债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停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7.56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7.21元/股

● 皖天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17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3号)核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发行了9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30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1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皖天转债”,债券代码“113631”。“皖天转债”存续起止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至2027年11月7日,转股起止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至2027年11月7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1.12元/股,经历次调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前为7.56元/股。

一、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在册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含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具体情况详见2024年4月13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根据《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皖天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对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规则,调整后的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由7.56元/股,变更为7.21元/股,自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的除权(息)日起生效,即于2024年6月17日生效。“皖天转债”自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4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6月17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3689 证券简称:皖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4-024

转债代码:113631 转债简称:皖天转债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78,044,33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7,315,515.5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安徽)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5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2225677

特此公告。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