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6月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39、200539 证券简称:粤电力A、粤电力B 公告编号:2024-37

公司债券代码:149418 公司债券简称:21粤电02

公司债券代码:149711 公司债券简称:21粤电03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250,283,986股(其中A股4,451,875,986股,B股798,40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5,005,679.72元(其中A股派发现金红利89,037,519.72元,B股派发现金红利15,968,160.00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以分配总额固定的方式分配。本次分配方案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250,283,986股(其中A股4,451,875,986股,B股798,40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8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2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18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2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后第3个工作日(2024年4月30日),本公司所在开户银行港币兑人民币的卖出价(1: 0.9259)折算成港币支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4日。

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6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24年6月18日(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6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24年6月18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4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4年6月25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36楼

咨询联系人:黄晓雯

咨询电话:(020)87570251

传真号码:(020)85138084

八、备查文件

1、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