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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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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4-030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8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67,236,4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389,255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66,847,14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3,477,716.00元(含税)。如在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根据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自2024年3月31日起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新增回购公司股份268,589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累计为657,844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67,236,4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657,84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66,578,556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0元(含税),以此计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53,262,844.8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不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即流通股份变动比例=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6,578,556×0.80)÷67,236,400≈0.7922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7922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LabTech Holdings, Inc.、北京兢业诚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2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8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10-80492709

电子邮箱:zqtzb@labtechgroup.com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4-031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5.0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4.21元/股(含)

●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14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8日,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5.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9日和2024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3)。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67,236,4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657,84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66,578,556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0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4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约定,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5.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4.21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于2024年6月14日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每股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不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即流通股份变动比例=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6,578,556×0.80)÷67,236,400≈0.7922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35-0.7922)÷(1+0)≈34.21元/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34.21元/股的情况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000.00万元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76,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30%;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500.00万元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38,4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65%。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