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及2024年一季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4-038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及2024年一季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77元,为2023年度和2024年一季度合并后的分配比例,其中2023年度每股现金红利0.286元、2024年一季度每股现金红利0.091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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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5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024年一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将以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6元(含税)。除此之外,公司不进行其他形式分配。
(2)2024年一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将以2024年一季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1元(含税)。除此之外,公司不进行其他形式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2024年一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其他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仅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473,522,713股,剔除不参与分配的公司已回购股份10,020,03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1,463,502,683股。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2023年度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63,502,683×0.286)÷1,473,522,713≈0.28406元/股
2024年一季度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63,502,683×0.091)÷1,473,522,713≈0.09038元/股
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63,502,683×(0.286+0.091)]÷1,473,522,713≈0.37444元/股
综上,虚拟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7444)÷(1+0)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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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英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2400190)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享受年度利润分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7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393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93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7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处
联系电话:0535-8242726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