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41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李永华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已于2024年5月22日和2024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300,605,0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4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00,604,9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438%。
公司部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64,902,5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9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64,902,4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946%。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26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9%;反对50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1%;弃权832,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61,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7%;反对5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30%;弃权832,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33%。
提案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26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9%;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2%;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61,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7%;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1%。
提案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26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9%;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2%;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61,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7%;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1%。
提案4.00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26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9%;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2%;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61,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7%;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1%。
提案5.00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746,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42%;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04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65%;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5%;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1%。
提案6.00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26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9%;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2%;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61,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7%;反对5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1%。
提案7.00 关于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76%;反对4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76%;反对4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
提案8.00 关于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风险评估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76%;反对4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76%;反对4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
提案9.00 关于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风险处置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76%;反对4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76%;反对4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83%;弃权82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
提案10.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26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9%;反对50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1%;弃权832,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61,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7%;反对5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30%;弃权832,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9,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33%。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至3、议案5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5,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议案7至9,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战梦璐律师和李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42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24年6月6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33,333股,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4名激励对象退休以及3名激励对象被动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24,000股,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57,333股,预计公司总股本将由984,176,136股变更为983,618,803股,注册资本也将由984,176,136元变更为983,618,803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和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0)、《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1)、《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41)。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将按法定程序实施。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7月21日,每个工作日9:00一11:30,13:00一18: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联系人:刘新星、王垚
电子邮件:IR@CRHMS.CN
联系电话:010-57825201
传 真:010-57825300
3.申报所需材料
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43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新健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6,289,2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194%。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13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包括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发展”)在内的12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413,268股,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1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国新发展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股东做出承诺函,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1名认购对象承诺:同意本次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获配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前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生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13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6,289,2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194%;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1名;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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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因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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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出具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保荐机构对国新健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公司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