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96 证券简称:日播时尚 公告编号:2024-035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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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持有的公司股份1,666,0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拟向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数为238,680,652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持有公司股份1,666,000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规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因员工离职合计回购注销股份11,340股,因此,本次参与分红的股份总数为237,003,312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元(含税),公司2023年度拟分配利润总额为5,214,072.87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本次差异化分红对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7,003,312×0.022÷238,680,652≈0.02185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02185)÷(1+0)=前收盘价-0.02185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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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回购专用账户不参与分配的股份以及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梁丰、上海日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卫东、王晟羽所持股份,参与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以上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B883756926所持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98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9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茸阳路98号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7783232-8726
特此公告。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