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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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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公告

2024-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金租 公告编号:2024-035

可转债代码:110083 可转债简称:苏租转债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调整前转股价格:3.37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3.05元/股

● 苏租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14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公开发行了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债券简称“苏租转债”,债券代码“110083”)。“苏租转债”存续期限6年,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至2027年11月10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0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4日,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根据《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苏租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因此,本次苏租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苏租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现金股利使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苏租转债转股价格将由3.37元/股调整为3.0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14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苏租转债自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3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6月14日(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金租 公告编号:2024-034

可转债代码:110083 可转债简称:苏租转债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69,857,19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98,354,301.12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BNP Paribas Lease Group(法巴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金融公司5个股东及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限售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4)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要求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6815298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