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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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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6月5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7日以现场、视频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逐项认真自查论证,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国防科工局关于本次交易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和豁免相关涉军信息披露的批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哈电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0.9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为101,788,101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出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6)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哈电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新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7)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11,526,063.28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偿还哈电集团委托贷款的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8)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9)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0)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上述子议案逐项审议时,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上述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编制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6.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7.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044)。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8.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哈电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拟作为特定对象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其认购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与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哈电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哈电集团属于公司关联方,其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并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与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哈电集团。本次发行前,哈电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54,945,75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6.00%,通过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64,280,63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79%,哈电集团持有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哈电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36.79%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哈电集团直接持股比例将进一步提升。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哈电集团本次作为特定对象,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进行转让,在后续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哈电集团可免于发出要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议案及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含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以其他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方案有关的事项;

(2)授权董事会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中介机构,制定、修改、批准、授权、签署、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的所有必要的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承销协议、保荐协议、上市协议、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申报材料,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问题,并根据审核问询问题修改和调整并签署相关申报材料、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如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的要求、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问题以及市场条件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计划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的情形下,可酌情决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计划延期实施,并在递交延期申请的情形下履行与此相关的文件准备、申报、反馈、备案等手续;

(6)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全权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实施;

(7)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办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验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8)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结果,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登记托管、限售锁定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事宜;

(9)授权董事会签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重大合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根据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10)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及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一切相关事宜;

(11)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3.审议通过关于成立高温气冷堆项目管理部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安排,为进一步加大对高温气冷堆项目产品的跟踪和管控力度,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公司决定成立高温气冷堆项目管理部。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4.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6月5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24年6月7日以现场、视频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实际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肖坤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逐项认真自查论证,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关联监事肖坤先生、朱宏光先生回避表决。

鉴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逐项审议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国防科工局关于本次交易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和豁免相关涉军信息披露的批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哈电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0.9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为101,788,101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出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6)限售期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哈电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新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7)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11,526,063.28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偿还哈电集团委托贷款的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8)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9)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0)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上述子议案逐项审议时,关联监事肖坤先生、朱宏光先生回避表决。

鉴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编制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关联监事肖坤先生、朱宏光先生回避表决。

鉴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联监事肖坤先生、朱宏光先生回避表决。

鉴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5.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关联监事肖坤先生、朱宏光先生回避表决。

鉴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6.审议《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联监事肖坤先生、朱宏光先生回避表决。

鉴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7.审议《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044)。关联监事肖坤先生、朱宏光先生回避表决。

鉴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8.审议《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哈电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拟作为特定对象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其认购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与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关联监事肖坤先生、朱宏光先生回避表决。

鉴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9.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哈电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哈电集团属于公司关联方,其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并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与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关联监事肖坤先生、朱宏光先生回避表决。

鉴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哈电集团。本次发行前,哈电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54,945,75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6.00%,通过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64,280,63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79%,哈电集团持有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哈电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36.79%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哈电集团直接持股比例将进一步提升。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哈电集团本次作为特定对象,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进行转让,在后续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哈电集团可免于发出要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关联监事肖坤先生、朱宏光先生回避表决。

鉴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6月8日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度第五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2024年度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的独立董事三名,实际参加的独立董事三名。全体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审核意见

经逐项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发行对象的确定、限售期安排等均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审核意见

经事先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分析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列明了本次发行的具体实施步骤,并逐项分析了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影响。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将落实国资预算资金国有权益转化,降低公司负债水平,减少公司财务费用及持续性关联交易,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介绍了本次发行的主要目的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相关论证分析切实、详尽,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障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意见

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拟作为特定对象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其认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交易。经审核,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可将国资预算资金转增股本,有助于公司明确和落实国有权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本次发行所涉认购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九、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公司拟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哈电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哈电集团属于公司关联方,其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并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经审核,我们认为,该认购协议内容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审核意见

经事先审核,我们认为哈电集团本次作为特定对象,继续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以适用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哈电集团已按法律法规要求作出锁定承诺,在后续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哈电集团可免于发出要约。该等安排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可以较好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从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考虑,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上述续聘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审核意见

经逐项审核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提请对董事会的具体授权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授权安排是基于实际工作需要,有利于推动本次发行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董惠江 王 玺 周洪发

2024年6月7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2024年6月7日公司已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本次发行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2024年6月7日公司已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本次发行预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或注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佳电股份”)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拟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4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于2024年11月30日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完成时间的承诺,最终以实际发行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01,788,10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11,526,063.28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最终发行股数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复、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以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595,858,553股为基础,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在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时,除本次发行新增的股票外,未考虑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因素。

5、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938.2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799.16万元。2024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

(1)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3年度上升10%;

(2)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3年度持平;

(3)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3年度下降10%。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对公司2024年度生产经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因素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偶发事项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但在公司总股本规模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盈利水平的提升需要一定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即期回报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中使用的假设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意味着公司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偿还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流动资金,进一步稳定了公司的现有业务结构,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偿还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流动资金,不涉及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配合保荐机构等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并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强化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同时,公司将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以及营运资金周转效率,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提升公司经营效率,提升整体经营业绩。

(三)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此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未来三年股东的具体回报计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保证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保证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对保证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对保证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佳电股份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佳电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佳电股份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佳电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2024年6月7日公司已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下转9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