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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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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累计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2024-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050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累计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的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的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50,520.75万元(含公司作为原告的应收账款清收案件),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272.59%。公司对近期诉讼涉案金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公告,新增案件及具体进展情况详见附表《诉讼情况统计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事项详见附表。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2024年5月31日,除本次附表披露的诉讼以外,前次披露的案件暂无最新进展。除已披露诉讼外(含前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诉讼涉案金额共约1,694.12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8.61%。

2、据统计,2021-2023年已经结案的公司作为被告的被诉案件中,案件审减率(即(原告起诉标的金额-生效判决确定金额)/原告起诉标的金额)分别为54.0%、42.0%和34.20%。鉴于本次披露的相关诉讼尚未完结,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附表:诉讼情况统计表

注:除本次附表披露的诉讼以外,前次披露的案件暂无最新进展。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05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4年5月8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最大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国资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交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申请。重整程序不同于破产清算程序,是以挽救被重整企业,保留被重整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被重整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为目的,通过对其资产负债进行重新调整、经营管理进行重新安排等,使被重整企业摆脱财务和经营困境的司法程序。

2、公司于2024年5月9日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4)京01破申469号、京01破申469号之一],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5月13日,临时管理人就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

3、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北京一中院会最终受理朝阳国资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后续若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2023年度净资产为负引发的退市风险,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整申请的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7日收到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国资公司”)送达的《关于申请法院对东方园林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通知》,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朝阳国资公司已于2024年5月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交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的《通知书》,通知公司被朝阳国资公司以债权人名义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朝阳国资公司是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和公司最大债权人。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2、2024年5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的《决定书》,同意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启动公司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3、2024年5月13日,临时管理人已按相关法规通过全国企业破产案件信息网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网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818906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

4、为加快预重整工作进度,临时管理人已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确定审计及评估机构,各机构正在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已进入预重整程序,但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预重整是否成功、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2023年度净资产为负引发的退市风险,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此外,因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也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052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何巧女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2024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进一步完善了减持制度。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通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未能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义务,国海证券、第一创业、东兴证券可能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处置前述二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共同遵守上述减持比例的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次被强制执行的股份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第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所持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6月6日,何巧女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309,282,66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52%,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累计质押股份数为297,262,685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6.11%。唐凯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32,811,90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2%,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累计质押股份数为32,731,908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76%。

二、可能被强制执行部分股份情况

1、强制执行原因:由于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未能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义务,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均被质权人质押、冻结。国海证券、第一创业、东兴证券有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指引第18号等相关规定对何巧女女士和唐凯先生的股份进行平仓处置。尽管公司已通知股东尽量协商解决,但不排除国海证券、第一创业、东兴证券对其二人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进行强制平仓。

2、强制执行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

3、强制执行方式:由质权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方式进行平仓处置。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全体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共同遵守上述减持比例的规定。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涉及股份数量及比例:质权人国海证券可根据《通知书》(【2023】桂01执4175号)对何巧女女士质押给其的59,2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2.20%)进行平仓处置,对唐凯先生质押给其的24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0.01%)进行平仓处置;质权人第一创业可根据《执行裁定书》(【2024】粤03执恢131号之一)对何巧女女士质押给其的12,0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0.45%)进行平仓处置;质权人东兴证券可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京02执恢482号)对唐凯先生质押给其的16,4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0.61%)进行平仓处置。

5、强制执行期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数量限制等相关规定,针对何巧女女士质押股票的强制执行于本公告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即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9月11日(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根据公司2024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唐凯先生质押股票的强制执行期间为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强制执行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根据指引第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本次被强制执行的股份均在2023年8月27日前已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本次被强制执行不存在指引第18号中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禁止减持的情形;本次被强制执行的期间不超过3个月。综上,本次被强制执行股份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票被强制执行的原因为其未能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义务,国海证券、第一创业、东兴证券可能对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部分股票进行违约处置,减持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2、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被强制执行股份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变动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