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4-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纸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邮政编码:200032

联系人:陈瑜

联系电话:400-9210-10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或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关于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6月21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请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caijijin.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护照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护照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2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邮政编码:200032

联系人:陈瑜

联系电话:400-9210-10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附件三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caijijin.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护照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护照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护照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若无公章,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护照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护照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授权的,视为无效授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24年7月12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4年6月24日之前或者2024年7月12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即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17:00止)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本次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集,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者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联系人:陈瑜

联系电话:400-9210-107

传真:021-23526940

网址:www.dongcaijijin.com

2、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caijijin.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1日

附件一:

关于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财上证50”)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条款;2、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3、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4、根据前述变更相应修订其他法律文件。

具体调整可参见附件四:《〈关于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1日

附件二:

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均视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caijijin.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5、本表决票中“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附件三:

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或本机构)所持有的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委托人签署日起至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请填写具体证件类型)):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请填写具体证件类型)):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基金账户号”,指委托人持有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3、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关于《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东财上证50”)成立于2019年12月3日,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满足投资人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条款;2、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3、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4、根据前述变更相应修订其他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故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法成功召集,或相关议案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方案要点

(一)增加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条款

在“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如下条款: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召开事由”第2项中增加如下条款: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二)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

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删除如下条款: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

在“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修改如下条款:

1、将“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2楼8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修改为“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彦

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

2、将“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5年11月22日”

修改为“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四)根据前述变更相应修订《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其他法律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历史沿革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0月29日证监许可〔2019〕2099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3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可行性

(一)法律可行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属于需经一般决议通过的事项,即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具有较为丰富的运行经验,业务流程和保障机制完善。

因此,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三)投资运作方面

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论证,将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管理措施,确保本基金投资的平稳运作。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cai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