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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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2024-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ST鼎龙 公告编号:2024-031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鼎龙,股票代码:002502)于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1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询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核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核查,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通知书》,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纠纷的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相关事项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4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截至2024年6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78元/股,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五个交易日低于1.00元/股,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5、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将持续努力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持续推进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事项的解决,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ST鼎龙 公告编号:2024-030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 :本案已获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公司为本案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本案涉及金额暂未列明;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近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通知书》。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以中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资源”或“申请人”)为申请人,以公司及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上海朝年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朝年”)为被申请人的关于中钛科技增资纠纷的仲裁申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

2、仲裁机构地点:广州

3、公司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6月11日

4、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中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朝年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合伙)

5、仲裁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与中钛科技、中钛资源、上海朝年签订了《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并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了《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钛科技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10,204.0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204.08万元全部由公司认缴,同时各方一致同意,公司向中钛科技缴付54,000万元,占中钛科技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的51%。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实缴出资完毕,中钛科技的工商登记变更工作已完成。增资后公司持有中钛科技51%股权,中钛资源持有中钛科技48.02%股权,上海朝年持有中钛科技0.98%股权。

根据增资协议第四条4.2项的约定,中钛资源承诺中钛科技2020年度至202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200万元、1.5亿元、3亿元、5亿元、5.5亿元;增资协议第四条4.4项约定,中钛科技未完成承诺期内任何一年度的业绩承诺,中钛资源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支付的补偿款金额为业绩承诺不足部分乘以公司对中钛科技的持股比例,即51%);增资协议第四条4.5项约定,如中钛科技在承诺期内存在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而中钛资源无法于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业绩补偿款的,中钛资源同意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中钛科技全部股权质押给公司,直至其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后方可办理上述质押股权的解除质押手续。增资协议第九条9.1项、9.2项约定,如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安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等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含业绩承诺),则在相关事件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亦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中钛科技完成了2020年度的业绩承诺,未完成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业绩承诺。本案申请人中钛资源认为中钛科技部分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是由于部分不可控因素所导致,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并非申请人的责任,如继续维持增资协议原有效力对申请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不能实现的。为此,各方一直在积极磋商变更业绩承诺及补偿方式,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为解决前述争议,申请人就有关事宜提起仲裁。

6、仲裁请求

申请人中钛资源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变更《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第四条4.2、4.4、4.5项为申请人中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持有的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2%股权作为给予被申请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补偿。

(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事项已获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仲裁情况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通知书》。

特此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