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09 证券简称:成都华微 公告编号:2024-021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华微”)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本次现金管理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含12个月)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和决议有效期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一、指定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机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永丰路支行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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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上述账户将专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结算,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二)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且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投资风险较小,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
(三)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时,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四)公司审计部为现金投资产品事项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现金投资产品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三、对公司影响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以及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对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特此公告。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88709 证券简称:成都华微 公告编号:2024-020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1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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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1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636,847,02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1,326,866.91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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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成都创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华微展飞伙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华微众志共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2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2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08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5136118
电子邮箱:investors@csmsc.com
特此公告。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