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6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末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19 证券简称:中远海控 公告编号:2024-026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末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4年5月2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末期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960,543,34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70,924,970.27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相关事项,请查阅本公司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发布的相关H股股东通函、公告。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1)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 股东执行。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7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A 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23元,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2023年末期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公共关系部;

联系电话:021-60298620。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