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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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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2024-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478 证券简称:晶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6.4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6.20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18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6.40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0日、2024年2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4)。

二、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56.4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6.20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37,341,193×0.20)÷138,366,096≈0.1985元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56.40-0.1985)÷(1+0)≈56.20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56.20元/股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779,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29%;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56.20元/股测算,回购数量约为889,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64%。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88478 证券简称:晶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38,366,096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1,024,903股后的股本数为137,341,19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7,468,238.6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7,341,193×0.20)÷138,366,096≈0.1985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85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全部股东类型(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87137168

特此公告。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