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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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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二)总额法或净额法核算及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公司判断使用总额法或净额法时,依据上述准则规定:公司是主要责任人的,以总额法进行核算,公司是代理人的,以净额法进行核算。

公司为主要责任人以总额法核算的依据:

(1)公司采购、销售之时委派专职人员进行质量验收;

(2)由公司提货、运输至公司指定库房,并承担存储期间的毁损、灭失及价格波动风险的责任;

(3)向客户承担售后维护、质量保证之责任。

公司2023年以总额法核算的贸易业务,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优化库存管理,在出售之前并未确定销售客户。公司持有时间较长,拥有商品控制权并承担在持有期间的毁损、灭失及价格波动等相关风险,为主要责任人,故以总额法进行核算。

公司为代理人以净额法核算的依据:

(1)根据合同及验收流程,公司与客户、供应商三方共同验收,公司实质上并不承担验收过程的质量责任;

(2)公司不参与物流运输过程,由客户直接前往供应商库房提货;

(3)公司不向客户承担售后维护责任,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直接由供应商提供质量保证责任。

净额法贸易业务,是公司利用渠道资源和商业信息,根据客户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是“以销定采”的业务模式,其商业目的在于利用公司闲置资金短期交易获利。在出售前虽也取得了商品控制权,但是具有瞬时性、过渡性的特点。因持有时间短,未完全承担商品风险,不是主要责任人,故采取净额法核算。

综上所述,公司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的总额法和净额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贸易业务均具有商业实质。公司贸易业务净额法将进销差价作为“其他业务收入”,与之对应的销售和采购现金流量分别计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符合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

会计师意见:

针对贸易业务,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审计程序:

(1)逐笔检查贸易业务的合同,检查其合同内容,结合验收质量条款、物流运输、定价方式和付款结算条款等;与公司管理层讨论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

(2)访谈公司管理层贸易业务开展的原因和合理性;了解贸易业务的供应商、客户的背景及交易过程;

(3)检查贸易业务的验收文件、出入库记录、物流运输单据、发票及收付款记录等支持性证据;

(4)选取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贸易业务对客户进行访谈,验证交易过程;实地盘点物流仓库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5)对客户和供应商实施函证程序;

(6)检查营业收入的披露和列报的准确性。

经执行上述程序,贸易业务收入具有商业实质,贸易业务收入的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的规定。

二、关于在建工程

问题4.年报显示,你公司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甘肃金昌算力集群和内蒙呼市算力集群项目期末余额分别为4,571.67万元和880.80万元,工程进度为100%,但未转为固定资产;“多色系氧化锆陶瓷”项目在建工程期末余额5,566.98万元,多年未有投入,累计计提减值仅183.71万元;“七台河厂房建筑物”在建工程期末余额为6,772.56万元,未计提减值。

请公司:(1)结合相关算力集群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确认依据,说明未转入固定资产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2)根据《编报规则第15号》,并结合“多色系氧化锆陶瓷”及“七台河厂房建筑物”目前建设状态、后续使用计划等,说明相关项目长期挂账的原因及减值计提的充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算力集群项目

算力服务器转固标准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达到客户的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公司算力服务器的安装调试流程为:

(1)购入服务器后,按照相关适配参数单台组合相关硬件器材,达到调试运行硬件条件;

(2)部署IDC机房并进行联网调试配置网络拓扑;

(3)数据组网并进行数据加密和安全性测试;

(4)测试和验证。

截至2023年末,公司在建工程“甘肃金昌算力集群项目”和“内蒙呼市算力集群项目”项下算力服务器的固定资产投资已经完成,以上两个项目尚未经过客户的测试和验证,未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未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二)“多色系氧化锆陶瓷”及“七台河厂房建筑物”项目

单位:元

公司现有的厂房和建筑物能够满足目前生产经营所需,继续建设将加大公司资金投入,占用公司运营资金,导致公司资产运营效率下降,因此,上述项目暂时停止建设。

2022年度七台河厂房建筑物项目出现资产减值迹象,公司依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3]第010189号)对该项目计提减值准备16,325,616.51元。2023年度公司聘请正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再次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该资产未进一步发生减值,因此2023年度公司没有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

2023年度多色系氧化锆陶瓷项目出现减值迹象,公司依据正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正衡评报字[2024]第125号)对该项目计提减值准备1,837,103.00元。

公司2023年度上述在建工程减值计提充分考虑了在建工程闲置、建筑老化等因素,减值计提充分,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会计师意见:

针对长期挂账项目,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审计程序:

(1)针对算力集群项目,向公司管理层访谈算力服务器的建设流程、转固标准;实地盘点算力集群项目的未转固资产,访谈安装调试进度和未转固的原因;

(2)对长期未建设完成的“多色系氧化锆陶瓷”及“七台河厂房建筑物”项目检查投资计划、立项文件等,并实地盘点在建工程项目;向管理层访谈后续的经营战略、规划以及投资建设计划安排;

(3)检查与在建工程项目减值准备的计提、审批、记录以及监督方面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4)评价专家的胜任能力、独立性和客观性,利用估值专家的工作,评估估值专家选取的可变现净值的参数、依据的可靠性和适当性,分析、复核可变现净值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5)检查长期资产减值相关披露的充分性。

经执行上述程序,我们认为长期挂账的项目减值准备计提准确。

三、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问题5.年报显示,报告期内,母公司层面已对奥瑞德光电(郑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投资)股权投资0.21亿元,已全额计提减值0.21亿元。公开信息显示,奥瑞德投资分别持有通宝(湖北)产业投资壹号基金(有限合伙)以及通宝基金(湖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和0.2%的股份,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分别持有上述合伙企业33%和80%的股份,是上述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此外,你公司应收通宝(湖北)产业投资壹号基金(有限合伙)相关款项385万元,已计提减值。

请公司:结合上述合伙企业的具体投资流向、应收账款的交易背景,说明上述股权投资及往来款项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合伙企业的具体投资流向

1、2016年4月奧瑞德投资与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施罗德”)、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左洪波共同出资在湖北咸宁成立通宝(湖北)产业投资壹号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通宝壹号”);2016年8月,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将全部出资份额转让给左洪波,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披露的《关于转让通宝(湖北)产业投资壹号基金(有限合伙)认缴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5)。转让完成后,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各合伙人共出资45,000万元,分别投资三个项目,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通宝壹号对东莞市中图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已于2018年6月退出,退出款全部用于支付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交银施罗德的部分投资本金及收益。其他两个投资项目目前均处于亏损状态。

2、2016年4月,奧瑞德投资与湖北宝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左洪波共同出资在湖北咸宁成立通宝基金(湖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及合伙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该合伙企业成立后尚未开展投资活动。

(二)应收账款的形成背景

根据通宝壹号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奥瑞德投资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2016年至2018年6月期间合计计提通宝壹号管理费4,125,083.33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奥瑞德投资实际收到管理报酬275,000.00元,剩余管理报酬3,850,083.33元形成应收账款。因通宝壹号基金对外投资项目未收回过投资收益,无力支付剩余管理报酬,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应收账款系正常经营产生,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奥瑞德投资对上述合伙企业投资均是正常的商业行为,目的是为了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实现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但因市场环境以及经营不善未能达成初始目标。上述股权投资及往来款项均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关联方披露及资金占用已在《上市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汇总披露,有关事项已按照《重整计划》中的安排妥善解决,详见2023年4月19日披露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会计师意见:

针对关联方往来及交易事项,我们主要执行以下程序:

(1)检查奥瑞德投资的投资立项、决策文件;检查相关投资协议和资金审批流程;

(2)通过投资协议检查、公开信息查询等了解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3)询问管理层奥瑞德投资对外投资合伙企业的投资目的、投资对象及被投资单位经营业务开展情况;

(4)检查投资款项支付,应收基金管理费确认的相关凭证;

(5)询问管理层投资预计变现价值及以前年度计提减值损失的会计判断的合理性;

经执行上述审计程序,公司关联方披露及资金占用已在附属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未发现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4-039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共400,897,517股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股份或按照1.15元/股折算现金共461,032,144.5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业绩补偿义务人左洪波、褚淑霞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被质押并已被轮候冻结,对于左洪波、褚淑霞业绩补偿股份的追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左洪波、褚淑霞因其他债务纠纷个人资产权利受限,业绩承诺补偿现金的追索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24年6月13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黑01民初2174号】。现将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左洪波、褚淑霞、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市瑞盈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隋爱民、山南市玄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纠纷事项,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8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6月13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黑01民初2174号,具体内容如下:

1.左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233,223,515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2.褚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157,483,093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3.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3,725,323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4.深市瑞盈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1,618,261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5.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1,491,485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6.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1,491,485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7.隋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1,118,613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8.山南市玄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745,742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9.如各被告持有的奥瑞德不足以履行上述股份补偿义务,不足部分由左洪波、褚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奥瑞德继续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10.如左洪波、褚淑霞、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瑞盈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隋爱民、山南市玄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本判决第一至八项股份补偿义务,左洪波、褚淑霞无法履行本判决第九项股份补偿义务,按照1.15元/股的标准向奥瑞德赔偿损失;

11.驳回奥瑞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1,044.43元,由左洪波负担2,426,519.50元,褚淑霞负担1,638,495.99元,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38,759.25元,深圳市瑞盈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6,836.81元,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5,517.80元,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517.80元,隋爱民负担11,638.34元,山南市玄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758.94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左洪波、褚淑霞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被质押并已被轮候冻结,对于左洪波、褚淑霞业绩补偿股份的追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左洪波、褚淑霞因其他债务纠纷个人资产权利受限,业绩承诺补偿现金的追索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上接9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