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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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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津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暨解除担保的公告

2024-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4-31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津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暨解除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天津融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诚汽贸”)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鉴于融诚汽贸已结清与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经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友好协商,双方于2024年6月12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同意自2024年6月12日起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2023年8月28日分别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融诚汽贸业务发展需要及融资渠道储备,本公司为融诚汽贸申请的5,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29日披露的《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30号)、《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2号)、《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39号)。

2、2023年10月16日,融诚汽贸与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为融诚汽贸提供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2023年10月18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融诚汽贸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3号)。

3、为优化统筹本公司资源,控制担保风险,提高担保额度的使用效率,及时清理未使用的担保额度,本公司决定终止为融诚汽贸提供的尚未使用的4,000万元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披露的《关于终止对下属公司部分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9号)。

二、终止担保情况

2024年6月12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双方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

2、鉴于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与融诚汽贸签署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人融诚汽贸已结清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经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协议一致,双方同意自2024年6月12日起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

3、《最高额保证合同》解除后,就主合同项下新发生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4、《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经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生效日前仍按主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原合同”)约定执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仍按原合同执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融诚汽贸在《授信额度协议》中所涉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为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友好协商后签署,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也不存在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对融诚汽贸、本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4-32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13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星期四)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陆才垠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数163,308,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5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163,221,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8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87,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二〇二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3,252,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5%;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238%;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762%;弃权0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二〇二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3,252,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5%;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238%;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762%;弃权0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二〇二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3,252,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5%;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238%;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762%;弃权0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4、审议《二〇二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3,252,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5%;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238%;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762%;弃权0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二〇二三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3,252,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5%;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238%;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762%;弃权0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本公司第九届独立董事章新蓉女士、牛明先生、易阳先生均做了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孟柔蕾、曾添出席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