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
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6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总额: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不变,派发现金分红的总额由59,386,861.20元(含税)调整为59,351,065.20元(含税)。
● 本次调整原因: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发生股份回购事项,致使可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1,262,704.86元。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具体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4月12日),公司总股本为203,242,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5,285,796股,以197,956,204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59,386,861.20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5.24%。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二、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
2021年9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920,0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367%。
2024年2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485,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405,116股,公司总股本为203,242,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5,405,116股,可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为197,836,884股。
根据上述可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变动情况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03,242,000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中的5,405,116股后的总股本197,836,884股为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9,351,065.20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5.22%。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5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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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公司向全体股东(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截至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203,242,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5,405,116股,最终以197,836,884股为基数,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9,351,065.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7,836,884×0.3/203,242,000≈0.2920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920)÷(1+0)=前收盘价格-0.292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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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回购至专用账户不参与分配的股份和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张世豪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8195854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