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24-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ST爱康 公告编号:2024-074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爱康,证券代码:002610)于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1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进行了自查,并以书面问询的方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或补充披露的事项;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子公司赣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关于全资子公司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4、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问询及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经问询及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7、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信息披露原则的其他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信息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由于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条第(四)项及第(七)项规定,公司触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及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之第(六)项的规定,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本次叠加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爱康”,公司股票代码仍为“002610”,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本次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为2024年6月3日。本次叠加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不停牌。

5、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于2024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18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19 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立案。

6、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ST爱康 公告编号:2024-073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

被终止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4年6月14日,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8个交易日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2024年5月2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披露了《关于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面值退市的第十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除前述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的情形外,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第(六)项及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触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于2024年6月3日叠加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消除。

2、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于2024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18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19 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立案。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