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2024-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4-057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星”)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子公司洛阳新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洛阳新星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2,311.0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融资额度5,00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1.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新能源”)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全资子公司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松辉”)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0.5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FR3TX1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肖爱明

5、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商城街道办事处(杜甫大道与招商大道交叉口东南角20米)

6、注册资本:58,7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1日

8、经营范围:铝晶粒细化剂、铝基中间合金、金属钛及70高钛铁合金、颗粒精炼剂、有色金属轻合金材料、KA1F4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10、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3、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5、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6月5日至2027年6月5日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方式:(1)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8、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洛阳新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其控制权,其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债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较大的偿债风险,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洛阳新星、松岩新能源、赣州松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实质上控制其生产经营,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76,561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8.05%;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74,311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6.64%。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