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本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767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1月30日正式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17:00止(纸质投票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电话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其中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9:00至2024年7月12日17:00止)。
3、会议计票日:2024年7月15日。
4、表决票的提交
(1)纸质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收件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层
联系人:胡婷婷
联系电话:4009-108-108
邮政编码:1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的方式送达至上述地址的收件人。
(2)非纸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非纸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的规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6月19日,即在2024年6月19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fund108.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收件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后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并在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以回答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电话(010-59100222)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以回答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2、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6月20日9:00至2024年7月12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记录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书面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他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fund108.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书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书面授权文件应与表决票一同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收件地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相关文件。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中明确表示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至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7月12日17:00。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与纸质表决票送达地址一致),授权时间和有效性判断均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大会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给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的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2)电话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投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无法核实其身份,或虽然能够核实身份,但不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的,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参与投票或同时进行纸质投票和电话投票的,若各表决票之表决意见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不相同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基金管理人收到有效表决意见的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表决意见为准,先送达的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
2)基金管理人收到有效表决意见的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并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给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的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电话投票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方可召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层
联系人:胡婷婷
联系电话:4009-108-108
电子邮件:cfund@csc.com.cn
传真:010-59100298
网址:www.cfund108.com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电话:95528
网址:https://www.spdb.com.cn/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10层1001
联系人:曲晨歌
联系电话:(010)85179031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联系人:陆奇
联系电话:(021)31358695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及时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9-108-108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7日
附件一:
《关于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767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1月30日正式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七)临时报告”,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2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3、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关于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767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1月30日正式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本次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一)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七)临时报告”,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2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3、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108-108
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关于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6月14日在规定媒介发布的《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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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则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中信建投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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