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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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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及暂停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6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即2024年6月24日(含)起至2024年6月28日(含)期间的工作日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2024年6月28日15点之后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将做失败处理,请投资者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3、投资者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时间办理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为当月最后5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不会用于弥补投资者的投资亏损,发起资金持有期限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继续持有本基金。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0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调整清算交收条款并修订

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投资人,经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6月21日起,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清算交收条款。

本次调整适用基金: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招募说明书》修订内容对照表”,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自2024年6月21日起生效。

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相关信息,本次修订不涉及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2、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垂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附件:《招募说明书》修订内容对照表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0日

附件:

1、“银华中证2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订内容对照表

2、“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订内容对照表

3、“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订内容对照表

4、“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修订内容对照表

5、“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订内容对照表

银华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6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银华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未对银华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金额占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做出规定。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红利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24年6月24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2024年6月21日除息后净值进行计算,并于6月24日将份额计入其基金账户。投资者应于2024年6月25日进行份额确认查询,并可以发起赎回申请。

3.2提示

1)权益登记日有效申购申请及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权益登记日有效赎回申请及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

2)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24年6月21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3咨询途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85186558,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3)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0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C类

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6月21日起对旗下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据此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做相应修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概况

(一)增设基金份额类别

自2024年6月21日(含2024年6月21日)起,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1694。投资人在2024年6月21日前(含2024年6月21日)已经持有的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将全部转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181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也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人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可以自行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能相互转换。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及C类基金份额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登记机构。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四)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本基金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为1.50%,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大于或等于7天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五)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首笔C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自首笔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确认日(含当日)起计算,并自确认日的次日起在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二、C类基金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的限制

(一)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二)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场外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三)投资人将场外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该类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三、重要提示

(一)本次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同步进行了修订,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四)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0日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

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6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自2024年6月21日(含2024年6月21日)起,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1694。投资人在2024年6月21日前(含2024年6月21日)已经持有的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将全部转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181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变化,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境外投资的主要市场,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3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办理份额申购时,每笔场外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追加场外申购每笔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对场外申购的最低金额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代理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直销中心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该类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计算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程序之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并提前公告。

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2 赎回费率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大于等于7天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计算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程序之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依法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于实施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本基金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赎回,并提前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元(含1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2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网上交易网址(移动端):https://zhixiao.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6.1.2 场外代销机构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次2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自首笔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确认日起计算,并自确认日的次日起在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首笔C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可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