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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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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66 证券简称:退市园城 公告编号:2024-045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孟小花因个人原因未出席。

3、董事会秘书张鑫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大会议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邹铭君、蔡泳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邹铭君、蔡泳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766 证券简称:退市园城 公告编号:2024-044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4]6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4年6月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6月26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聘请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4]6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为保障投资人合法交易权利,公司对后续可能发生的股票转板交易事宜提前准备。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拟聘请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的主办券商和持续督导券商,拟委托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二、聘请主办券商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19452

法定代表人:王颢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3日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证券承销与保荐;(二)证券经纪;(三)证券自营;(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确权公告。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600766 证券简称:退市园城 公告编号:2024-043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4年6月5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截至2024年6月19日已交易10个交易日,剩余5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特别提示: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

●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4】6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4年6月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涨跌幅限制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退市园城

3、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4年6月5日,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6月26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4个月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于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前10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6.1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五、其他重要提示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召开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已于2024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9日在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61号园城6楼董事会办公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301,15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1895%,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9%。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1,633,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1884%。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在2024年5月30日发布的《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修改议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也不存在遗漏、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32,53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205%;反对:3,76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32,53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205%;反对:3,76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以普通决议审议未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7,865,7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668%;反对:3,76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95%;弃权24,66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37%。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32,53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205%;反对:3,76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

同意:32,53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205%;反对:3,76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865,7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108%;反对3,76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8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32,53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205%;反对:3,76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