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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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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24-057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3年末的总股本2,597,009,091股为基数,实施现金股利每10股派发人民币0.12元(含税),共需派发现金股利31,164,109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2023年度公司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派送红股。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以固定总额方式进行。

3、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597,009,0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08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2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20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派息

P=P0-V

(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前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P0为5.43元,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P=5.43-0.012=5.42元

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5.43元调整为5.42元。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3楼

咨询联系人:常晓艳

咨询电话:0755-88393181

传真电话:0755-88393322-3172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暨2023年度会议决议;

3、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24-056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周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 9:15一15:0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1楼0116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参加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伟民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人,代表股东1名,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85,760,31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0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3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00,968,7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4396%。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35名,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486,729,10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7419%。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515,08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81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76,356,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7.8690%;反对10,372,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2.13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2、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泸州市禾一田商贸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76,356,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7.8690%;反对10,372,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2.13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3、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86,026,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556%;反对702,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1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4、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安鼎盛(海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76,356,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7.8690%;反对10,372,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2.13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5、通过《关于公司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和上海怡亚通临港供应链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86,026,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556%;反对702,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1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6、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广西东融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86,026,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556%;反对702,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1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7、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亳州怡亚通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86,026,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556%;反对702,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1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8、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佛山市科创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86,026,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556%;反对702,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1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9、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市安新源实业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86,026,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8556%;反对702,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1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