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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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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调解书》履行进展的公告

2024-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4-072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调解书》履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履行阶段

2、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已经法院调解结案但尚未履行完毕,调解履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赢返还的2,500.00万元定金、柏光辉返还的2,500.00万元定金,合计5,000.00万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董赢、柏光辉合同纠纷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京03民初60号,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就该案作出(2023)京03民初6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董赢、柏光辉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董赢、柏光辉的复议请求,董赢、柏光辉就上述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起反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协议的解除、返还6亿元定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债务加速到期、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协议,法院出具了(2023)京0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20日、2023年4月29日、2023年7月18日、2024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2023-019、2023-031、2023-042、2024-031)。

二、《民事调解书》履行进展情况

2024年4月,公司收到董赢、柏光辉返还的第一笔定金合计2,000.00万元(董赢返还1,000.00万元、柏光辉返还1,000.00万元)。2024年5月,公司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董赢、柏光辉给公司新增质押了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10%的股权(董赢新增质押5%、柏光辉新增质押5%)。截至目前,董赢、柏光辉已将合计持有的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3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董赢质押15%、柏光辉质押15%),并完成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2024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民事调解书〉履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2024-056)。

根据《民事调解书》之约定,董赢、柏光辉分三期返还定金。近日,公司收到董赢、柏光辉返还的第二笔定金合计5,000.00万元(董赢返还2,500.00万元、柏光辉返还2,500.00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为人民币3,155.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已经法院调解结案但尚未履行完毕,调解履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4-073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

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审批的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其中有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2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包括2024年度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接受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满堂先生及其配偶崔小琴女士、董事长赵庆先生及其配偶李元春女士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包括2024年度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担保方式包括连带责任保证、质押等,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上述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公司董事长赵庆先生及其配偶李元春女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矿业”)在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以下简称“蒙商银行赤峰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以持有的光大矿业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光大矿业以其拥有的克什克腾旗大地矿区银铅锌矿采矿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

公司、公司董事长赵庆先生及其配偶李元春女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矿业”)在蒙商银行赤峰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光大矿业以其拥有的克什克腾旗大地矿区银铅锌矿采矿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公司、光大矿业、公司董事长赵庆先生及其配偶李元春女士分别与蒙商银行赤峰分行签署了相关担保合同,本次公司及光大矿业提供担保的额度在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光大矿业、金都矿业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额度在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1、赵庆先生,中国国籍,现任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2.79%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规定,赵庆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赵庆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李元春女士,中国国籍,为赵庆先生之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规定,李元春女士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李元春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光大矿业

公司名称: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洋

注册资本:26,1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合意村三地组

成立日期:2009年9月29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银、铅、锌矿的勘查、采、选、加工、购销。一般经营项目:无。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光大矿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光大矿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二)金都矿业

公司名称: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洋

注册资本:48,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庆华村十地

成立日期:2006年9月11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银、铅、锌矿采选、加工、销售。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金都矿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金都矿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赵庆先生、李元春女士为光大矿业授信业务分别与蒙商银行赤峰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赵庆、李元春

债权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

债务人: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3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9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人民币8,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公司董事长赵庆先生及其配偶李元春女士为光大矿业本次授信业务提供的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公司为光大矿业授信业务与蒙商银行赤峰分行签署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出质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

债务人: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合同:质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3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9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质押权利:公司持有的光大矿业100%股权(面值26,100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人民币8,000万元

(三)光大矿业为光大矿业授信业务与蒙商银行赤峰分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抵押人: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权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

债务人: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合同:抵押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3年6月10日至2026年9月23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抵押财产:光大矿业拥有的克什克腾旗大地矿区银铅锌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1500002015093210139788,价值35,464.81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人民币8,000万元

(四)公司、赵庆先生、李元春女士为金都矿业授信业务分别与蒙商银行赤峰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赵庆、李元春

债权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

债务人: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3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9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人民币7,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公司董事长赵庆先生及其配偶李元春女士为金都矿业本次授信业务提供的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光大矿业为金都矿业授信业务与蒙商银行赤峰分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抵押人: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权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

债务人: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

主合同:抵押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3年6月10日至2026年9月23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抵押财产:光大矿业拥有的克什克腾旗大地矿区银铅锌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1500002015093210139788,价值35,464.81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人民币7,000万元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接受上述关联人提供的无偿担保外,公司未与上述关联人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9.95%;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20.7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6.37%。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诉担保。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4、《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5、《最高额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