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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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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4-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079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年6月21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洲电子”)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第(一)项之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3.1、9.3.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因此,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了《关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鉴于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尚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2024年6月2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第(一)项之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2024年6月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2024年6月1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2024年6月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1元。

2024年6月2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公司披露本次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3.1、9.3.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因此,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了《关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鉴于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尚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2、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相关事项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2024年6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能否获得法院受理以及是否能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以及能否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最终能否成功、能否有效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3、2024年6月2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081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21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6月21日下午16:00起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9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林晓梅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鉴于监事会换届已经顺利完成,为规范公司治理,选举监事林晓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一致,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个人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22日

附件:林晓梅女士简历

林晓梅女士,199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闽江学院会计学学士学位。历任建行福州城北支行行长助理。2021年1月至今任福建世青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7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林晓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宜担任监事职务的情形。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08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21日下午15:00时起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用腾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1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0,562,8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10.799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31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人,其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0,330,1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10.7687%。

3、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890,3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4.007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01 选举林晓梅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1.02 选举吴祥坤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