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4-036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09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4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4,000.00万元,期限为6年。公司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54,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25,247,169.80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7月14日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4-00025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已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续情况如下:
■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5月8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项目结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公司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全部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了便于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已于近日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4-03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
● 公司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 涉案金额:本次案件涉及工程款132,113,647.39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华置业”、“被告一”)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原告”)工程款,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穗华置业支付相应工程款,并请求穗华置业100%股权持有方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建”、“被告二”)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详见公司2022年7月19日、2023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建工集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穗华置业支付工程款132,113,647.39元及相应利息,请求对涉案工程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上海盛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下发(2023)浙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32,113,647.3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2,113,647.39元为基数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日为10,038,321元,实际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132,113,647.39元范围内就涉案宁波恒大御海天下项目首期五标段主体及配套与消防工程拍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工集团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有权请求对涉案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2023)浙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4-035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86,798,59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8,679,859.0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0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0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0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0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与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4-87066873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