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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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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36 证券简称:招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2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5日

(二)本次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代理人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和本次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网络投票仅适用于A股股东)。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王良董事主持了本次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五)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的出席情况

1.本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12人,缪建民非执行董事因其他公务未出席会议;

2.本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8人;

3.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中介机构代表和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23年度报告(含经审计之财务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包括宣派末期股息)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李健女士为招商银行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石岱女士为招商银行第十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刘辉女士为招商银行第十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朱立伟先生为招商银行第十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钟德胜先生为招商银行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李金明先生为招商银行第十二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2023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关于发行资本债券有关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不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等负责本次会议的现场监票、计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中,第1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李健女士、石岱女士、刘辉女士、朱立伟先生和钟德胜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需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审核,任期自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十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在李健女士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得核准之前,王仕雄先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李金明先生的股东监事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会议议案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本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上发布的本次会议的股东大会文件。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蔡其颖、蓝嘉懿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蔡其颖律师和蓝嘉懿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