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69 证券简称:华大九天 公告编号:2024-025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5日下午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2号A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伟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为95,719,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9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270,678,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541%。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46人,代表股份366,398,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83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2人,代表股份37,585,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25%。
2、除独立董事吴革先生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0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450,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25%;反对3,947,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450,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25%;反对3,947,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450,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25%;反对3,947,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450,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25%;反对3,947,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450,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25%;反对3,947,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450,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25%;反对3,947,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395,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章懿娜、李思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