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2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83元/股(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3.83元/股调整至不超过23.53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实施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3年12月19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于每月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公司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4年6月2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8,824,12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863,794,983股的1.02%;最高成交价为14.8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21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99,989,563.76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为 2023年12月19日至 2024年6月20日,实际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已超过本次回购方案中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价格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等,符合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约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从而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一致。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8,824,12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2%。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择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目前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等相关权利。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等,若公司未能在回购股份完成后的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做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