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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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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91 证券简称:望变电气 公告编号:2024-044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税前)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届时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333,167,40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652,768股,即以332,514,639股为基数派发现金红利,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49,877,195.85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32,514,639×0.15÷333,167,407≈0.1497元/股。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97)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限售股股东杨泽民、秦惠兰、杨耀、杨秦、杨厚群、秦勇、杨小林、皮天彬、隆志钢首发限售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所持限售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东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铜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泽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灏意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根据持股期限依照规定差别化计算纳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3-67568525

特此公告。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