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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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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2024-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4

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9.36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9.29元/股(含)

●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7月4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36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其中,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19日、2月21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8)。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2元(含税)。如在权益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或者回购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及于2024年5月11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由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新增138,778股。根据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3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4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三、本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9.36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19.29元/股,具体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40,363,22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总数1,847,639股,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138,515,581股。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8,515,581×0.0723)÷140,363,220≈0.0713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9.36-0.0713)÷(1+0)≈19.29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其中,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根据回购方案,公司将继续使用自有资金择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按照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9.29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36,8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74%;按照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9.29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18,4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37%。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3

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

调整“洁特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自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6月25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3日)期间,“洁特转债”将停止转股,2024年7月4日起恢复转股。

● 调整前转股价:48.09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48.02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7月4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洁特转债”发行之后,若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22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及于2024年5月11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鉴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新增138,778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总数变更为1,847,639股。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对2023年度分配利润方案调整如下: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23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40,363,22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总数1,847,639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共138,515,58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014,676.51元(含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洁特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计算过程

鉴于公司将于2024年7月3日(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23元(含税)。截至2024年6月26日,公司总股本140,363,220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138,515,58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014,676.51元(含税)。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股利:

D=10,014,676.51÷140,363,220≈0.0713元/股

即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0.0713元/股。

因此,P1= P0-D =48.09-0.0713≈48.02元/股。

综上,本次“洁特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48.09元/股调整为48.0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自2024年7月4日起生效。“洁特转债”于2024年6月25日停止转股,2024年7月4日起恢复转股。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洁特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0-32811868

联系邮箱:jetzqb@jetbiofil.com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2

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723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22元(含税)。截至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40,363,220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1,708,86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010,844.72元(含税)。2023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或者回购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和2024年5月11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由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新增138,778股至1,847,639股。根据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23元(含税)。2023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40,363,22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总数1,847,639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共138,515,58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014,676.51元(含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8,515,581×0.0723)÷140,363,220≈0.0713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13)÷(1+0)=(前收盘价格-0.0713)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袁建华、JET(H.K.) BIOSCIENCE CO.,LIMITED、洛阳麦金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723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507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507元。如 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50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72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0-32811868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