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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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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49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李永华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已于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14日和2024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271,473,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38%。

公司部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35,770,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346%。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67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4%;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7%;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71%;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53%;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7%。

提案2.00 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67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4%;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7%;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71%;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53%;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7%。

提案3.00 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152,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0%;反对4,44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9%;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49,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248%;反对4,44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80%;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2%。

提案4.00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152,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0%;反对4,44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9%;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49,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248%;反对4,44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80%;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2%。

提案5.00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67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4%;反对4,9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5%;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71%;反对4,9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58%;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2%。

提案6.00 关于202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67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4%;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7%;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71%;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53%;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7%。

提案7.00 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67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4%;反对4,9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5%;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71%;反对4,9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58%;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2%。

提案8.00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86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76%;反对1,7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5%;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58,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960%;反对1,7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63%;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7%。

提案9.00 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341,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12%;反对5,263,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9%;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3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573%;反对5,263,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50%;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7%。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8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8,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张文亮律师和李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50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2024年6月2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须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2,147,831股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退休,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58,440股,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06,271股,预计公司总股本将由984,176,136股变更为981,869,865股,注册资本也将由984,176,136元变更为981,869,865元。(注: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4年6月6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事项尚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本变动相关手续,本次总股本和注册资本的变动预测不包含上述变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和6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将按法定程序实施。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8月10日,每个工作日9:00一11:30,13:00一18: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联系人:刘新星、王垚

电子邮件:IR@CRHMS.CN

联系电话:010-57825201

传 真:010-57825300

3.申报所需材料

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51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6月24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周蔚女士主持,于2024年6月2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选举周蔚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52)。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52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其他成员过半数推举,提名周蔚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候选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选举周蔚女士为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周蔚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周蔚,女,出生于1984年,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知行慧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法律风控部法制建设处处长、法律事务处处长。现任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风控部副总经理、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蔚女士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蔚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除上述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任职的情况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