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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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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99 证券简称:安迪苏 公告编号:2024-026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 9 号蓝星大厦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郝志刚先生主持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Gérard Deman、朱小磊、葛友根、孙岩峰以及独立董事丁远、Caroline Grégoire Sainte-Marie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路玮、潘勇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续聘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续订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2024年董事薪酬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修订《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修订《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长期分红政策调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01议案名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02 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04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05 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06 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07 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08 议案名称: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09 议案名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10 议案名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议案名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议案名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议案名称: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9、议案名称: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议案名称: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议案名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提案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9、12-21以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5、8、9、12-2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会议听取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王宁远、潘珺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安迪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