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其他风险警示涉及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ST易连 编号:2024-060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其他风险警示涉及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4013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 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5条规定,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所涉及的大额预付款事项,公司高度重视,正在调查核实中,并已采取相关措施,但截至目前相关预付款项暂未回款。
一、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401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已于2024年2月28日披露上述事项,详见公告(2024-00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披露1次风险性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因公司大额预付款项未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批流程,无法确定该交易的目的和商业实质,亦未见大额预付款项在支付前可能存在权利受限的相关资料和审批流程,与上述预付款项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执行存在重大缺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4]D-0734号)及《董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三、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所涉及的大额预付款事项,公司高度重视,积极调查核实相关事项,并已采取相关措施,但截至目前相关预付款项暂未回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积极调查大额预付款事项,全面核查公司内控制度,整改内控缺陷问题;并已多次向相关预付对象发函要求履约,派人实地联系,要求其交货或退款。目前公司已向相关预付对象发送律师函,严正要求相关方履行合同义务;后续相关预付对象如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将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诉讼等方式追回损失,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具体调查进展情况详见2024年6月13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答复公告》(2024-049)。后续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内部调查进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相关说明
1、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拟终止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因公司股票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17日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6月18日开市起停牌。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公司未聘请证券公司或者无证券公司接受其聘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为其临时指定。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公司相关信息均以指定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ST易连 编号:2024-059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发易连)共持有公司130,345,05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48%。
浙发易连持有的股份中,被司法标记2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占浙发易连持有公司股份的21.10%;被司法冻结26,345,05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4%,占浙发易连持股的20.21%;被司法冻结质押7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4%,占浙发易连持股的58.69%。
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收到控股股东浙发易连的《关于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的告知函》,获悉浙发易连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标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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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比例数据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标记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浙发易连累计被冻结/标记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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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浙发易连最近一年存在债务逾期对应金额为2.83亿元,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浙发易连,浙发易连尚未收到起诉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控股股东浙发易连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本次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事项,暂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履行事项。结合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及标记情况,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ST易连 公告编号:2024-058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B2楼会议室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12楼公司会议室。2024年6月25日,经会议地点辖区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因认为预计参会人员较多,原定会议地点空间受限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公司就近另行选定会议地点(已出具书面说明),因此公司会议地点由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12楼公司会议室变更为瑞明大厦B2楼会议室。公司已在瑞明大厦入口以及原会议地点均设置指示牌并安排工作人员接待引导,确保前往现场的股东不因前述会议地点临时更改而未能出席会议行使股东权利。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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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柏松先生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4人,公司独立董事赵光晨因公务等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刘志刚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2024年度对公司下属子公司融资及抵押担保授权和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2024年度公司本部融资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委托理财投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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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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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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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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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川林 陈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