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65 证券简称:天地源 公告编号:临2024-033
债券代码:185167 债券简称:21天地一
债券代码:185536 债券简称:22天地一
债券代码:137566 债券简称:22天地二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天地源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列为被告二,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天地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地源置业公司)被列为被告三。
● 涉案的金额:原告傅书涵、单国杰诉请被告一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88,739,288.16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未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天地源置业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津02民终6526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2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天地源置业公司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津0103民初1721号)]及《民事起诉状》。原告傅书涵、单国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求判决被告一给付二原告工程款及违约金88,739,288.16元;请求判决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二原告承担责任;请求判决被告三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07)。
二、一审裁定结果及上诉情况
2024年4月23日,天津天地源置业公司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津0103民初1721号)],裁定:驳回原告傅书涵、单国杰的起诉(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10)。
2024年6月6日,天津天地源置业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津02民终6526号)]及《上诉状》。原告认为一审裁定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3民初1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32)。
三、二审裁定结果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天地源置业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津02民终652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未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五、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