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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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426 证券简称:康为世纪 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泽兰路18号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对本次会议的3项议案均未参与投票表决。其中激励对象中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春香的关联方公司股东北京康为世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康为共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康为同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康为共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康为众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家股东合计持有7,3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6037%未参与本次投票表决。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春香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戚玉柏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郝超峰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1、2、3,详见上表“二、议案审议情况之(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对本次会议的3项议案均未参与投票表决。其中激励对象中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春香的关联方公司股东北京康为世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康为共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康为同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康为共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康为众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家股东合计持有7,3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6037%未参与本次投票表决。

3、上述议案中1-3项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6月 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公司独立董事肖潇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议案1、 2、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2024年6月21日征集日结束,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茹秋乐、俞挺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

● 报备文件

1、《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