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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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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23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5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23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4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410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因股权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公司回购股份变化、非公开发行增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变动等致使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日(公告编号:2024-040)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了股份回购;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回购,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为121,119,984股。

本次权益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271,594,206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121,119,984股后,实际参与现金分配的股本数为2,150,474,222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4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53,959,210.91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175.58%。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150,474,222×0.3041÷2,271,594,206 ≈ 0.2879元/股。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879)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包括其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WISER TYSON INVESTMENT CORP LIMITED、KEYCORP LIMITED、中山瑞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4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36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36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369元。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投资公司于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的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GDR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税收规定,GDR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将由公司向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36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GDR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3日,现金红利将由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于2024年7月12日通过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给GDR投资者。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4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如有疑问,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0-28138632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4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公司

原监事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阳智能”)原监事郑伟力先生(公司换届完成后不再担任监事职务)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郑伟力短线交易“明阳智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郑伟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郑伟力于2020年3月20日至2023年9月25日担任明阳智能监事。

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7日,郑伟力配偶、母亲、子女证券账户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明阳智能”股票的行为。其中,买入“明阳智能”股票合计78,000股,金额合计1,875,557元,卖出合计73,500股,金额合计1,838,447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明阳智能公告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郑伟力作为明阳智能时任监事,其配偶、母亲、子女在买入“明阳智能”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

对郑伟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换届完成后,郑伟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郑伟力先生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本次短线交易收益上缴至公司。

2、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涉及公司原监事郑伟力先生个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3、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同时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