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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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36,686.24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4.04%。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8日、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4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05,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超过本次预计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9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向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租金总额为159,877,320.00元。该合同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可用担保额度为55,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93,500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可用担保额度为39,012.27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09,487.73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341522675877011D

3、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冯井镇周油坊村

4、注册资本:21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董鑫

6、成立日期:2008年06月09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轮胎销售;轴承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农业机械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润滑油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云母制品制造;云母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金日晟矿业100%的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金日晟矿业对公司担保金额为157,018.51万元,除此项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抵押贷款金额为48,500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截至目前,金日晟矿业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出租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第一条 担保

1.1 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出租人)担保债务人(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或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被解除、被撤销、被认定无效时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含租前息、逾期利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义务。如果债务人(承租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一笔或一期款项(无论是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称“被担保款项”),保证人应在债权人(出租人)提出付款要求后立即以债权人(出租人)要求的支付方式向债权人(出租人)支付该被担保款项。

1.2 债权人(出租人)作出的关于任何被担保款项或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未付的申明,应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并应得到保证人的立即履行。

第二条 担保范围

债务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或其附属法律文件项下应向债权人(出租人)支付的任何一笔或一期租金、利息(含租前息、逾期利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本保证合同所述的“届满”,包括被债权人(出租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第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36,686.24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4.04%。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