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6日在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通过电子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应思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新化化工搬迁补助补充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新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6月26日在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通过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赵建标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系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度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5年4月,“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 2025年 6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2019年公开发行股票“新化股份”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958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29元,共计募集资金57,015.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8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2,215.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3,148.5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9,066.4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180号)。根据《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公开发行股票“新化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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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发行可转债“新化转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负责发行组织实施。实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5,000.00万元。其中,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49,778.60万元,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14,969.20万元,由主承销商包销252.20万元,共计募集资金65,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848万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64,15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材料制作费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4.67万元(不含税),增加承销及保荐费增值税4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3,925.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660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63,925.33万元拟用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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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 2019年公开发行股票“新化股份”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募投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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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发行可转债“新化转债”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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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1.“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该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14,312.00万元,截至2024年5月31日,已投入 14,960.93万元,占该募投项目总金额的104.53%。公司于2024年4月取得试生产许可,目前正处于试生产过程中,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结合项目试生产期限,公司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延期至2025年4月。
2.“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
根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和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更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4 年 6 月延期至 2025 年 6 月。截至2024年6月,公司募投项目“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已建设完成,项目A、C、G、K车间已稳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仅有B车间还处于试生产阶段,尚未全面完成,基于谨慎性考虑,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情况,为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公司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延期至2025年6月。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审慎预计,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继续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早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五、审议程序和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6月 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度,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调整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系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度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新化化工搬迁补助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华基地搬迁签署〈建德市化工企业搬迁补助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披露的2020-052号公告),2020年11月4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详见公司披露的2020-060号公告)。
近日,因公司办公研发及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需要,经双方协商,对原协议进行补充。该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协议。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签署补充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1年05月23日,
注册地址:建德市洋溪街道雅鼎路10、12号
法定代表人:魏志宏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除本公告以外的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协议约定甲方收回乙方位于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华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总用地 200608 平方米(300.91亩),现因乙方办公研发需要保留总部用地面积 25108 平方米(37.66亩),其余175500平方米(263.25亩)用地甲方按原协议收回。
(二)原协议约定搬迁补助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421.35万元,扣除乙方保留总部用地搬迁补助资金人民币2305.5万元,最终乙方新华基地搬迁补助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115.85万元。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已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资金人民币11052.81万元,剩余搬迁补助资金人民币5063.04万元尚未支付。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是基于双方实际需要,对原协议的补充调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含背书转让支付,下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负责发行组织实施。实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5,000.00万元。其中,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49,778.60万元,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14,969.20万元,由主承销商包销252.20万元,共计募集资金65,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848万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64,15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材料制作费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4.67万元(不含税),增加承销及保荐费增值税4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3,925.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660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63,925.33万元拟用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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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二)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经办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三)财务部建立募投项目明细台账,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定期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并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四)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五)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询问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事项。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债券代码:113663 债券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前次债券评级:“AA-”,主体信用等级评级:“AA-”,评级展望:稳定。
● 本次债券评级:“AA-”,主体信用等级评级:“AA-”,评级展望:稳定。
● 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公司2022年11月发行的“新化转债”进行跟踪信用评级。
公司前次主体信用等级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新化转债”前次债券评级为“AA-”。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评级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
中证鹏元在对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于近日出具了《2022年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4】跟踪第【325】号01),公司本次主体信用评级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新化转债”本次债券信用评级为“AA-”。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未发生变化。
本次跟踪评级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