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658 证券简称:悦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4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45,400,12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45,400,12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5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29号文),同意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000万股,并于2020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45,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706.5386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293.4614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对应的股东数量为9名,对应限售股股份数量为245,400,1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4.53%,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7月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阜阳京悦永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公司股东菏泽三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德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锦然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德仁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雨润景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合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汇龙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阜阳宇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及承办人变更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洪立斌先生、罗耸先生。
2023年8月,公司收到中信证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书面函。鉴于罗耸先生工作变动,中信证券委派王天祺女士接替罗耸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发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洪立斌先生和王天祺女士,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45,400,12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53%,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5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