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2023年度
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4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2023年度
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22.59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2.45元/股
● “永22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7月8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3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公开发行7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7,000万元,期限6年,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231号自律监管决定书”同意,公司7.7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8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永22转债”,债券代码“113653”。
根据《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永22转债”自2023年2月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26.81元/股。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2023年1月1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永22转债”转股价格由26.81元/股向下修正为22.79元/股。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下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2、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及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永22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22.79元/股调整为22.5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19日、2023年6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2022年度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6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永22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因此,公司本次对“永22转债”的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永22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股利,即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83,836,510×0.15)÷191,130,785≈0.1443元/股
根据上述价格调整依据,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永22转债”的转股价格为:P1=P0-D=22.59-0.1443=22.45元/股(P0=22.59元/股,D=0.1443元/股),即“永22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22.59元/股调整为22.4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于2024年7月8日起生效。“永22转债”自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5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7月8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5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
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
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2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1.86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7月8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冠新材”)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同意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 (含 4,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 8,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2元/股(含22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和2024年1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3)。
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将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4,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8,000万元)”增加为“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7,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含1.4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股份回购金额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修订稿)》(公告编号:2024-02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7,294,275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8164%,购买的最高价为15.20元/股、最低价为9.42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92,551,504.34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二、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根据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自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22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21.86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183,836,510×0.15)÷191,130,785≈0.1443元/股
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2-0.1443)÷(1+0)=21.86元/股。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7,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含1.4亿元),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3,202,196股至6,404,391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68%至3.35%。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6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存放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292858)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91,130,78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7,294,275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183,836,510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7,575,476.5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7,294,275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183,836,466股。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下列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83,836,510×0.15)÷191,130,785≈0.1443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83,836,510×0)÷191,130,785=0
虚拟分派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43)÷(1+0)
实际分派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1+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43)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吕新民、郭雪燕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存放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292858)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9830677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