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4-017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1楼多功能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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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王瑟澜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高炜先生、叶源新先生、刘延平先生、刘鑫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龚达夫先生、陈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董政兵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副总裁姚杰先生,副总裁邹庐泉先生,副总裁李传华先生,总工程师邰俊女士,财务总监李蓉女士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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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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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支付2023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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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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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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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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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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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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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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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全部议案。
2.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3.议案10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占表决权的2/3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燕然 姚一岑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4-018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特许权补充协议(三)》
和《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标的名称: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竹园一厂”)
● 合同名称:《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补充协议(三)》和《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
近日,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友联竹园第一污水处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与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签署了《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特许权补充协议(三)》”),与水务局和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共同签署了《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
一、《特许权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特许权
根据《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权协议》”)、《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特许权补充协议》”)、《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特许权补充协议(二)》”)和本补充协议的规定,项目公司应当于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同步签署《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
第二条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本补充协议签署后,项目公司应根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的规定进行运营和维护。
第三条适用法律
《特许权协议》、《特许权补充协议》、《特许权补充协议(二)》、《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水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排水服务协议》”)、《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二)》”)项下所规定的“适用法律”包括所有适用于竹园一厂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因“法律变更”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水务局要求项目公司协议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水务局的要求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及标准。由此导致项目公司建设成本、运营成本明显增加的,项目公司有权根据向水务局提出服务费价格调整申请。
第四条股权转让限制
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水务局批准,项目公司任何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转让,除非这种转让是法律所要求,亦或是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裁判的转让。
第五条其他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签署主体变更
水务局为上海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排水服务协议》规定,具备承担《排水服务协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二)》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水务局将承继排水公司在其签署的上述协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并与项目公司签署《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
本《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签署后,除非另有约定,排水公司不再承担《排水服务协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和《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服务费价格
2024年1月1日起至之后最近一次竹园一厂改造工程例行价格调整之日期间,水务局与项目公司结算的服务费价格为暂定价。在竹园一厂改造工程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和运营成本审计后,将根据经审计的竣工决算价和运营成本及确定上述暂定价时采用的原则和方法,对价格进行调整,并签署价格调整确认表,最终确定的价格应自竹园一厂改造工程正式开始运营之日起适用。
第三条服务费支付
按照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和支付,根据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
第四条其他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应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保持完全有效,但根据《排水服务协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和《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二)》修改或终止的情况除外。
三、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因项目持续周期长,期间可能存在宏观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不确定性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补充协议(三)》
2.《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水服务补充协议(三)》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