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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债权清收,2023年11月洪尧公司、今业生态、元谋住建局三方签订了《元谋县龙川江滨江休闲绿色长廊工程债务结清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元谋住建局欠付该项目工程款和资金占用费共计3,138.64万元,其中欠付一期工程款694.79万元、一期资金占用费413.96万元、二期资金占用费2,029.90万元;为一次性结清该项目欠款,三方约定按总欠付金额的20%进行让利豁免。随后各方又签订了《还款确认书》,元谋住建局已依约完成了支付义务。根据洪尧园林与今业生态就一期项目所签订的《内部项目合作协议》,一期工程剩余欠款归洪尧园林所有。截至目前今业生态尚欠付336.96万元,双方正在推进项目结算工作,待结算完成后今业生态将向洪尧园林进行支付。经查询,未发现今业生态信用风险存在恶化的迹象,按照坏账计提政策,公司已计提坏账75.82万元。洪尧园林就元谋县龙川江滨江休闲绿色长廊一二期工程所享有的债权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同时债权人、债务人就清偿债务的金额重新达成了协议,符合债务重组准则第二条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根据准则规定相关损益计入债务重组损益。债务重组前的债权账面余额、重组价值及损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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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景东住建局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收入2,003.15万元。
2014年3月,公司与景东县住建局签订了《景东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1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建南连接线绿化、景观1标段工程。双方于2015年9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景东住建局应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5%向公司支付利息。该工程于2014年12月完成初验,于2015年3月竣工,并于2015年7月完成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审定价5,567.44万元。因景东住建局长期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公司将景东住建局状告至法院,法院于2018年9月作出(2018)云08民初6号判决书,判令景东住建局向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324.01万元,其中工程款本金4,462.44万元,计算至2018年1月16日的利息金额为861.65万元。
2014年1月,公司与景东县住建局签订了《景东县城凤凰山栈道建设工程1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建凤凰山栈道建设工程1标段工程。双方于2015年9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景东住建局应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5%向公司支付利息。该工程于2016年4月完成初验和竣工验收,并于2017年8月完成结算审计,审定价4,035.67万元。因景东住建局长期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公司将景东住建局状告至法院,法院于2018年9月作出(2018)云08民初7号判决书,判令景东住建局向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723.39万元,其中工程款本金3,535.67万元,计算至2018年1月16日的利息金额为187.72万元。
公司认为上述两份判决中虽认可了公司具有向景东县住建局收取利息的权利,但预期能够收回的可能性较低,不符合基本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故基于谨慎性原则对该部分利息账面未予确认。
上述两份判决生效至2022年末,景东住建局欠付公司的工程款本金部分已足额支付,欠付的利息2,289.16万元尚未支付,公司向法院申请上述两个案件的执行,双方于2023年6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景东住建局还欠付公司工程款利息金额2,289.16万元,其中30万元款项景东住建局将于2023年6月支付至公司账户,剩余款项双方同意按90%计收。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报告期内公司与景东住建局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进行了多次沟通,就回款事宜与景东住建局达成一致,景东住建局依约于2023年6月将30万元支付支公司,公司在2023年6月按实际收到的金额30万元入账。2023年下半年,中央和云南省出台了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处置资产等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的一系列利好政策,基于此政策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成立了债权清收工作组,加强对云南州市政府沟通协调力度,协调地方政府推进资金有序回收。经对接沟通,2023年公司其他项目债权如丽江中济海项目、富宁县清华洞水库流域整治项目等项目的债权得到了有效回收。同时,2023年12月,景东住建局出具《情况说明》:“根据其与公司2023年6月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其欠付公司工程款利息2,063.24万元。经其与上级单位沟通,欠付公司利息使用上级政府资金进行拨付。景东县住建局已支付30万元。景东县住建局将积极协调资金落地事宜,确保资金足额及时支付至公司账户”。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在2023年末全额确认投资收益,剩余款项已于2024年4月收回。此外,公司根据信用记录判断景东住建局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有较高违约风险,违约概率参照中诚信评级违约概率为34.3412%;该笔债权已锁定了政府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在1年内将获得优先支付,故该笔债权违约损失率按5%估计。综上预期信用损失率=34.3412%×5%=1.72%,相应计提坏账准备40.66万元,能够反映该笔债权的预期信用损失情况。
年审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所述债务重组损益的具体内容情况属实,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多项重大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为8.85亿元,报告期末,公司未决诉讼的预计负债余额为192.66万元。请你公司全面自查并逐项补充说明公司当前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及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前进展以及相应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并说明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合理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充分提示风险。请年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如下:
1.公司所涉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南充案
诉讼当事人: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被告)、杜其星(第三人)。
纠纷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43,652.00万元。
基本案情:2011年3月,原绿大地公司(公司前身)与南充代建中心签订《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东湖公园、江东大道延长段、北部新城一路4个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共西体公园、江东大道、北部新城、东湖公园4个子项目,目前涉案项目为西体公园、江东大道、北部新城。2011年4月合同项目开始实施,涉案项目最迟于2016年8月完工交付使用和完成竣工验收,分别于2015年7月、2015年9月、2017年5月报送结算,报送结算金额64,291.21万元,目前仅北部新城项目完成审计,审计金额14,089.79万元,项目回款49,740万元,南充代建中心未按约支付合同约定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末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投资收益、违约金及利息等款项,截至起诉日涉案金额共计43,652.00万元。
法院判决:2021年11月,公司收到(2018)川民初15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1)判令南充市代建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内十五日向公司支付工程款结算款、投资收益17,754.79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2)判令南充市代建中心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3)公司对南充市国用(2011)第0110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处置价款中,在第一项判决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南充市代建中心的其他反诉请求。
后续进展:一审判决后,公司、南充代建中心均对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3年12月公司收到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终273号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一审事实不清,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目前法院未判决。
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020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19日、2022年1月18日、2023年12月27日和2024年5月10日对外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反诉)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具体公告编号分别为2019-001、2020-066、2021-083、2022-009、2023-142和2024-030。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一审法院判决南充市代建中心向公司履行支付义务,现该案被发回重审,公司预计我方承担支付义务的可能性较小,不确认预计负债。该诉讼涉及的债权,业主方以土地作为抵押(已做抵押登记,公司为唯一抵押权人,且该土地未被开发),结合土地性质、位置、周边市场价等信息综合考量,公司认为抵押品价值可以覆盖债权账面价值。
(2)土家八千案
诉讼当事人: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一)、古顺(被告二)、王不了(被告三)、谢文革(被告四)、谢文武(被告五),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宗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
纠纷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16,068.55万元。
基本案情:2013年9月,公司与被告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一为建设酉阳·土家八千一期环境绿化及景观工程、三期建筑及配套工程施工项目,由公司及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承担施工承包工作,公司负责酉阳·土家八千一期环境绿化及景观工程、三期建筑及配套工程、室外工程。2018年11月,为使土家八千项目二期达到交房条件,以推动项目整体各方债权实现,公司与被告一补充签订《酉阳·土家八千项目二期土石方部分工程建设承包协议》,约定由公司承包二期土石方部分工程,被告一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工程款,后公司施工完毕使项目二期达到交房条件。2019年3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出具《担保函》,明确其对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被告一盖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款结算审核定案表确定,截至2020年12月,公司因土家八千项目工程建设产生的债权金额总计14,337.40万元,剩余11,319.41万元未支付。2022年7月,公司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及损失等,截至起诉日涉案金额共计16,068.55万元。
法院判决:2023年5月,公司收到(2022)渝04民初20号一审判决,判决:(1)确认公司、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一签订的《重庆酉阳土家八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年7月21日解除。(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7,467.96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0.95%从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公司损失1,983.43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对被告一所欠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公司对公司、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重庆博润欠其工程款7,467.96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进展:公司、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4年2月公司收到(2023)渝民终262号二审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法院已受理重整申请,公司已根据管理人《债权申报公告》,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等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执行情况:因五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4年4月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2024年5月,公司收到法院《保全结果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显示因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因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且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经管理人申请,法院依法解除对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7月16日、2023年5月30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4年4月10日对外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反诉)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具体公告编号分别为2022-070、2023-052、2024-008和2024-014。
是否涉及预计负债:一审法院判决对方承担给付责任,二审维持原判,公司不承担向对方支付的现实义务,不确认预计负债。该笔债权,公司对债权中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障的部分,全额计提了减值;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部分债权,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此债权累计计提坏账966.62万元,计提充分。
(3)明之辉案
诉讼当事人: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纠纷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8,860.30万元。
基本案情:公司中标遂宁市河东新区海绵城市建设仁里古镇PPP项目后,以发包方的身份于2019年1月与洪尧园林签订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后洪尧园林将该案涉灵泉寺、莲里公园项目分包给了明之辉公司,并分别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暂定工程总价为1.1亿元、1500万元。最终价格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金额基础上下浮36%、28%为准,分包合同签订后,明之辉公司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工程。过程中,明之辉公司因与洪尧园林、公司就灵泉寺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实施范围外新增加的工程、相应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签订了《补充协议二》,2022年12月和2023年6月,明之辉公司分别与洪尧园林就案涉的灵泉寺、莲里公园项目签订《竣工结算书》。办理结算后,洪尧园林已向明之辉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8,072.07万元,鉴于洪尧园林周转资金不足,剩余款项未能及时支付。据此,原告于2023年9月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及洪尧园林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截至起诉日涉案金额共计8,860.30万元。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1)被告洪尧园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明之辉公司支付工程款7,871.02万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明之辉公司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明之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进展: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执行情况:在该两起诉讼的一审判决生效后,洪尧园林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明之辉公司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明之辉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24)川0903执765号、766号)。经查询,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划扣了洪尧园林存款账户资金40.06万元,并查封了洪尧园林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银海樱花语A1地块C幢9层901室至9层914室等14宗房产,并拟在近期通过淘宝网(或京东网)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时间以淘宝网(或京东网)司法拍卖动态为准。
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9月20日、2023年9月23日、2023年11月30日、2023年12月15日、2024年1月26日、2024年3月15日、2024年3月23日和2024年5月18日对外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额度被冻结暨诉讼进展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等,公告编号分别为2023-090、2023-091、2023-128、2023-139、2024-005、2024-011、2024-013和2024-032。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判决已生效,洪尧园林已将生效判决产生的给付义务调增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
(4)易园股权案
诉讼当事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纠纷类型:股权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6,118.41万元。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原、被告双方与案外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中标了遂宁市河东新区海绵城市仁里古镇PPP项目,与政府方遂宁东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东协议》,共同出资组建了遂宁仁里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被告分别持有遂宁SPV公司45%和44.1%股权。此外,原、被告双方由遂宁SPV公司进行委托对遂宁PPP项目进行实施和建设,工程总量为12.54亿元,原、被告双方按50%:50%的比例进行划分。2019年6月,原、被告签署了《遂宁PPP项目合作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受让原告所持有的遂宁SPV公司45%股权(其中10%股权由被告受让,剩余35%股权由原告替被告代持),同时,除原告已实施的1.5亿元工程量外,剩余11.04亿元工程由被告享有,被告承诺分两期向原告返还已缴纳的股本金920万元,并分四期向原告支付工程业务收益3,864万元(剩余工程量11.04亿元的3.5%)。签署协议后,被告已受让原告所持有的遂宁SPV公司10%股权,剩余35%股权诉讼前未完成相关程序。据此,原告于2022年8月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收益款、逾期支付滞纳金、资金利息等,截至起诉日涉案金额共计6,118.41万元。
法院判决:2023年1月公司收到(2022)川0903民初6556号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各方诉讼请求,公司与易园园林均不服判决,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3年5月公司收(2023)川09民终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后续进展:2023年12月,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民申8959号《再审通知书》,易园园林对案件申请了再审。2024年1月,公司收到《再审裁定书》,裁定驳回易园园林的再审申请。案涉35%股权转让款已按法院认定事实支付,并已完成交割。
执行情况:股权已完成交割。
信息披露: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8月11日、2022年10月22日、2023年1月12日、2023年2月25日、2023年5月18日、2023年12月9日和2024年1月6日对外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反诉)的进展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等。具体公告编号分别为2022-074、2022-089、2023-002、2023-018、2023-049、2023-137和2024-001。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公司已足额支付了案涉35%股权的股权转让款并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详见问题一(二)的回复。本案不涉及需要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
(5)师宗城投案
诉讼当事人:云南云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师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纠纷类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3,068.73万元。
基本案情:2017年2月师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公司为师宗县凤凰大道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并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于2019年4月竣工验收,2021年6月完成审计结算,结算金额为9,306.24万元,除审计结算金额外,师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还应向公司支付超期养护费346.3万元。2020年底,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包含案涉项目在内的16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分别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8月向师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师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6,800万元,在公司与原告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且已履行债权通知义务后,师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852.54万元(含超期养护费)。原告于2023年9月向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师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截至原告起诉日,该诉讼涉案金额共计3,068.73万元。在原告提起诉讼后,师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称前期已向公司支付7,861.5万元,尚欠1444.74万元。因双方对欠款金额争议较大,师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需查明案件实际所欠款项”为由,向法院申请将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法院审查同意追加后,向公司发送了传票等资料。
调解结果:2023年9月,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2023)云0323民初1925号调解,由师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情况:由师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
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9月7日和2023年9月20日对外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3-085和2023-089。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义务,不享有对应债权,不产生预计负债。
(6)杞麓湖案
诉讼当事人: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通海县林业和草原局、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被告)。
纠纷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2,303.67万元。
基本案情:2015年7月公司与通海县人民政府签订《通海县杞麓湖湿地公园PPP项目前期工作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通海县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PPP项目进行合作。在签订该协议的基础上,为满足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条件,根据通海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公司与通海县林业和草原局和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项目合同,并依约履行施工义务,实施了相关工程。2019年1月,公司与营划通海分公司签订《通海县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施工合作协议书》,将项目移交,工程款根据营划通海分公司每次收到的工程款资金,依据公司实施工程量同比例支付给公司。2021年9月项目已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确认的一审金额为2445万元。项目业主方已向营划通海分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比例约60%,而公司仅收到工程进度款211万元,远低于拨付比例,被告未依约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3年5月向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项、违约金等,截至起诉日涉案金额共计2,303.67万元。
法院判决:2023年7月公司收到(2023)云042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1)由被告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收款比例支付公司工程款1,610.54万元及利息损失。(2)被告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3)被告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欠付被告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支付责任。(4)驳回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后续进展: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于2023年8月生效。
执行情况:因四川营划、杞麓湖管理局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公司于2023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收到执行立案通知;2023年12月公司与杞麓湖管理局在法院主持下执行和解,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为:(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根据(2023)云042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向甲方账户支付80万元整)。(2)甲方在收到本协议第一条载明的80万元后,向通海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账户的冻结措施。(3)乙方如未在本协议第一条载明的时限内(本协议签订后180日内)向甲方出具可行和解方案并与甲方达成执行和解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冻结乙方全部银行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杞麓湖管理局已将《和解协议》第一笔款项支付至法院,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还涉及与其他法人主体的纠纷未结,未将款项执行划拨至公司。根据法院判决情况,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对方亦未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与欠款方已不存在争议。同时根据法院判决,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是该笔债权还款责任人,其作为政府部门,一方面还款来源于地方财政收入,根据通海县政府2024年预算,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为3.9亿元。同时杞麓湖作为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原湖泊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印发《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省级财政奖补资金考核管理办法》推动九大高原湖泊环境的改善及奖补资金规范使用。2023年初通海县政府在其财政预算中提出将积极申报杞麓湖保护专项资金,至2023年末杞麓湖保护专项资金收入为3.5亿元,2024年初通海县政府在其财政预算中提出将积极争取杞麓湖保护奖补等资金支持,申报杞麓湖保护治理专项债券资金,进一步为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偿还项目欠款提供了资金保障。另一方面2023年四季度,为进一步协调推动州市债权清收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发布《关于成立州市债权清收工作组的通知》,成立州市债权清收工作组,加强对云南州市政府沟通协调力度,帮助公司协调通海县政府推进资金有序回收。综上,款项预计回收风险较小,公司对该笔债权累计计提坏账60.55万元(公司估计通海杞麓湖管理局的预期信用损失率3.2%=3.73%(PD:通海杞麓湖管理局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75%(LGD:按《巴塞尔协议》(第3版)估计债权损失)+其他因素),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5月31日、2023年7月20日和2023年9月2日对外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3-054、2023-069和2023-084。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公司是债权人,一审判决对方承担给付责任,该判决已生效,不确认预计负债。
(7)昊龙案
诉讼当事人:云南昊龙实业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省昭通市省耕山水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
纠纷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1,784.25万元。
基本案情:2016年公司被确定为云南省昭通市省耕山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昭通市省耕山水市政道路施工标段(一标段)”和“昭通市省耕山水市政道路施工标段(二标段)”的中标人。中标后由原告对昭通市省耕山水市政道路施工工程第一、二标段(1号路、10号路、11号路)进行施工,但未签订相关书面合同。原告诉称完成施工后,根据结算资料确定原告所实施的昭通市省耕山水市政道路施工工程1号路、10号路、11号路结算金额共计1,484.25万元,但未收到相关款项。原告于2023年3月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与洪尧园林共同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等,截至起诉日涉案金额共计1,784.25万元。
法院判决:2023年6月公司收到(2023)云0602民初130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收到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判决,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公司于2023年10月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约定:(1)公司与昊龙、洪尧公司、云南昭通市省耕山水置业有限公司(该诉讼第三人)均明确认可昊龙公司就昭通市省耕山水市政道路施工工程一标段、二标段中的11号路、1号路的右半幅、10号路的部分完成产值1,484.25万元,昊龙公司同意按照1,484.25万元的工程产值扣除9%作为公司管理费,剩余金额为1,350.67万元,由公司向昊龙公司支付该款项。(2)昊龙公司配合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保理人签署保理合同,并由公司以保理融资形式,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昊龙公司支付工程款1,350.67万元,保理产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3)公司与昊龙公司、洪尧公司、云南昭通市省耕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不得再就昊龙公司就昭通市省耕山水市政道路施工工程一标段、二标段中的11号路、1号路的右半幅、10号路的部分工程向彼此主张任何权利。
后续进展:已按调解协议执行完毕
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3月7日、2023年6月7日和2023年10月21日对外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3-023、2023-055和2023-096。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司按约定向昊龙公司支付了相关款项,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不产生预计负债。
(8)重庆项目奖励案
诉讼当事人:重庆云投生态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纠纷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1,189.47万元。
基本案情:2010年公司分别中标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酉阳县兴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开发的酉阳县桃花源景区改造、伏羲洞开发建设工程和酉阳县桃花源广场扩建工程景观绿化部分。为方便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公司要求原告对两个项目工程组织施工以及管理,并分别与原告签订《项目内部目标责任合同》,约定对原告进行考核,在保障利润率和工程款项全额收回后,按比例给予原告奖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业主单位和公司的要求组织施工。截至2020年8月10日,原告与业主单位完成了上述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审计结算,并完成了全额款项收回,原告称公司未按照《项目内部目标责任合同》的约定与原告办理款项结算和支付。2023年3月,原告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上述项目奖励款及相应利息,截至起诉日涉案金额共计1189.47万元。经公司核实,该笔奖励已于2016年通过劳务费用的方式兑付。
后续进展:因原告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其一切事务已由清算组接管,该诉讼的起诉主体变更为重庆云投生态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该诉讼的审理法院变更为原告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该诉讼目前已开庭审理。
执行情况:目前法院尚未出具一审判决,不具备执行基础。
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3月21日、2023年4月1日、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16日、2023年10月28日和2024年3月16日对外披露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和涉及的重庆云投生态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解散情况,具体公告编号分别为2023-027、2023-029、2023-055、2023-061、2023-103和2024-012。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该诉讼涉及的重庆公司项目奖励,鉴于公司与重庆公司在奖励计算方式及数据选取范围等方面存在争议,公司分析测算了各情形(18种)下的预计赔付金额,测算结果为,公司可能支付的奖励款最大值为366.92万元,最小需支付的款项为0元。公司认为各情形发生的可能性相同,故以各种情形下赔付额平均数192.66万元作为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负债,即公司在报告期内补提预计负债115.70万元,截至2023年末,该诉讼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为192.66万元。
(9)茶马本然案
诉讼当事人: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贵州省茶马本然生态有限公司(被告)。
纠纷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1,108.83万元。
基本案情: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签订《苗木销售合同》后,依约向被告提供价值880.87万元的苗木,2016年11月,被告向公司退回价值56.43万元的苗木,被告欠付公司苗木销售款为824.44万元。按照《苗木销售合同》的约定,被告需于2017年9月之前支付完总苗木款。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2023年8月公司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欠付苗木销售款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等,截至起诉日涉案金额共计1,108.83万元。
法院判决:2023年10月7日公司收到一审(2023)云0111民初15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后续进展:一审判决后,公司接受判决结果,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执行情况:一审法院驳回公司诉请,公司接收一审生效判决不再上述,不具备执行基础。
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8月1日、2023年10月10日对外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3-070和2023-094。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公司是债权人,一审驳回公司诉讼请求,针对该笔债权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
(10)通海四街管网案
诉讼当事人: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告)。
纠纷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1,075.54万元。
基本案情:2016年8月公司承包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至通海第二污水处理厂管网及配套工程,并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就付款周期和资金逾期支付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19年12月各方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022年9月经第三方对工程完成结算审计,结算金额为1,047.34万元。公司已履行完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告仍未付清。2023年5月,公司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违约金等,截至起诉日涉案金额共计1,075.54万元。
法院判决:2023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法院(2023)云042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1)由被告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1,047.34万元及逾期利息。(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进展: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于2023年7月生效。
执行情况:因通海国资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公司于2023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收到执行立案通知;2023年12月双方执行和解,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为:(1)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账户支付人民币30万元;此后每年12月20日前向甲方账户支付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2028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2023)云042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义务。(2)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甲方向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3)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最低支付额度等向甲方履行支付义务,或逾期支付任意一期款项的,甲方有权立即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3)云042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全案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冻结乙方银行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4)本案执行费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向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支付。通海国资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第一笔支付义务,后续义务正在履行中。
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5月31日、2023年7月4日、2023年9月2日和2023年12月15日对外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3-054、2023-066、2023-084和2023-140。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公司是债权人,一审生效判决判令对方承担支付责任,公司不需计提预计负债。根据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的还款约定,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第一笔支付义务,后续义务其正在履行中。根据公司与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达成的约定,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分5年向公司支付欠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公司应收现金流包括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目前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和解协议已支付了首期款项。该项目为经政府批复实施的PPP项目的一部分,有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资金支持,且已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回款有保障。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云南省通海县国资委,未查询到存在债务违约的情况,无迹象表明信用风险发生恶化。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该笔债权累计计提坏账159.52万元,减值准备金额可以覆盖预期信用损失。
2.公司涉及的其他小额诉讼案件情况。
其他诉讼涉案金额总计3,288.99万元,公司涉及的小额诉讼及进展情况公司已在诉讼公告中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部分进行了列表披露,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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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作为被告的小额诉讼,计提预计负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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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作为原告的小额诉讼中,所涉及的2238.55万元债权,公司按照对手方预期信用风险情况,计提坏账1,241.64万元,计提比例55.47%。计提比例适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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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的会计处理及预计负债的计提
公司所涉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主要是原告。针对公司是原告的诉讼,对处于审判过程中和未生效的判决,因未来审判结果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一般采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和解以后再做账务处理;针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以下不同处理:如法院判决金额与账面金额一致,暂不处理。如存在差异,且法院支持的债权大于账面原值,比如法院认可的利息,因相关款项的回收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未收到相关款项之前暂不确认;如法院支持的债权低于账面原值的,公司会及时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针对公司是被告的诉讼,公司会结合诉讼进程、法院判决和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综合认定公司是否可能存在现实义务,对存在现实义务的,公司区分是否已有生效判决作出不同账务处理。已有生效判决的,公司根据给付义务计算确认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对尚未取得生效判决而结合庭审过程和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我方败诉的可能性较大的,公司会根据败诉的可能后果及不同后果下公司可能产生的支付义务及时估计预计负债,并根据案情的后续进展及时调整。
经过梳理,针对公司是被告的未决诉讼,公司结合对方诉请、现有证据以及律师意见认为除重庆项目奖励外,其他诉讼公司被判定承担支付义务的可能性较小;故公司只针对重庆项目奖励案计提了预计负债,其他诉讼未发现需要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公司2023年未决诉讼计提的预计负债的余额192.66万元是充分的、合理的。
综上,公司针对诉讼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是合理、及时的,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充分的。
年审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所述诉讼案件的情况属实,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合理充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七、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09亿元,其中账龄1年以内(含1年)的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0.47亿元,较上年增加0.44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新增款项性质、具体内容,交易对方以及交易对方是否与你公司、你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相关款项是否构成对外财务资助或者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需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请年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如下:
1.报告期新增款项0.44亿元,主要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
(1)应收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33.24万元,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应收未收的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具体详见“问题五”,该部分款项已于2024年4月16日全部收回。
(2)应收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1,868.02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023年,重庆酉阳土家八千项目合同纠纷案的一、二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应收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酉阳·土家八千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款,应为公司为盘活该项目支付的借款债权。公司根据判决将涉及债权金额列至其他应收款,目前该笔债权已全额计提了坏账。
(3)应收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09.23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013年公司与贵州省金沙县林业局分别签订了《金沙县新城区道路景观工程边分带一标段施工合同》和《金沙县新城区道路景观工程中分带一二标段施工合同》,随后公司与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中分带和边分带两个项目分别签订了《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委托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项目的现场管理,同时协议中约定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文明施工事故,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所有的责任和损失。2023年10月公司与项目甲方金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绿化职能部门由原合同签订主体贵州省金沙县林业局变更为金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支付义务也相应划转)签订了《债权债务清算协议》,协议中约定2023年两项目结算审计的审计费40万元应由公司承担,同时约定2013年3月发生在项目现场的重大车祸事故赔偿款政府代垫部分369.23万元应由公司承担,并将车祸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扫描件一并提供给公司。根据公司与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委托管理协议》,上述409.23万元款项,公司应该向弘远益民公司追偿,故2023年公司确认了对弘远益民公司409.23万元的其他应收款,考虑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在将上述款项调整至应由贵州弘远益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同时全额计提了坏账。
(4)应收最高人民法院119.58万元,为法院应退回的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1年11月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南充市政公园BT项目作出的一审判决(文书号:(2018)川民初151号)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根据法院的缴费通知书于2022年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缴纳了119.58万元的诉讼费。公司于2023年12月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民终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同时裁定公司缴纳的119.58万元的诉讼费应予退回。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确认了119.58万元的其他应收款,上述款项已于2024年4月全额收回。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构成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根据上述往来款项的形成原因,不构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情形,无须履行对外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年审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末账龄1年以内(含1年)的其他应收账款新增款项性质、具体内容属实,相关款项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上述款项余额不构成对外财务资助或者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已履行恰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接15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