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6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2024-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4-037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或身份等信息;

(2)公示期间:2024年6月17日-2024年6月27日

(3)公示途径: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信息、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及下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4-038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2024年6月2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243,258,1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0.085元(含税)。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不转增股本,不分配股票股利。

2.自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243,258,1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085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每10股派0.076500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17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085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4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8号

咨询联系人:王贺、鲁娟

咨询电话:025-52600072

传真电话:025-52600072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