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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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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4-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3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感电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 公司本次分别为保隆工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000.00万元、人民币2,000.00万元、人民币882.4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保隆工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81,400.00万元、33,300.00万元、5,96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13,971.4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6.3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13,971.4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6.31%,无逾期担保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上海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6,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同工商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富中国提供不超过2,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公司控股子公司龙感电子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龙感电子提供不超过882.4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4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9.4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2024年6月28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710719XW

注册资本:人民币301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00号1幢2楼

经营范围:销售:汽配,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工艺品(除金银);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仓储(除食品、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二)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J37FN5Q

注册资本:欧元3300万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5幢1楼

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配件及部件,汽车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销售:汽车配件,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从事上述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3147285Q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4年11月27日

法定代表人:周良杰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628号4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机电耦合系统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能量回收系统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4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债权人与保证人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 主债权

主债权为承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出票人/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订立的编号为232230381-04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以下简称“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

第二条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承兑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兑协议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及/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以及出票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1.承兑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有限期限内,向承兑申请人提供最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授信额度为陆仟万元整。

2.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6月,即从2024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

(三)《保证合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主债权数额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银行承兑协议;编号:23247000340)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1.2条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注:《银行承兑协议》中额度内容如下:

保隆工贸自2024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开立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3241000380)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1.2条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贰仟万元。

(六)《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壹仟壹佰零叁万元整,期限自2024年6月21日始至2024年12月20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壹仟壹佰零叁万元中的净额捌佰捌拾贰万肆仟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4.2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日。

4.3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6月28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13,971.4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6.3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13,971.4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6.31%,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