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52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投资”)出具的《关于不减持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金塔投资主要股东为公司高管人员、所属企业班子成员(总部中层)和核心骨干管理人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塔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55,009,2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金塔投资承诺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原因而新增的股份,金塔投资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对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51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主体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基于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基本面及未来发展预期,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市国资委”)指定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集团”)为主体,以其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每股净资产1.62元,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为自本公告披露日(2024年7月1日)起6个月内。
●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发生变化以及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 增持主体在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
本次增持主体为长春市国资委指定的、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长发集团。
(二)增持主体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长春市国资委持有公司股份295,088,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8%;长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09,722,9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合计持有公司12.46%的股份。
(三)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之前12个月内增持计划
长春市国资委及长发集团在本次公告之前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经营基本面及未来发展预期,长春市国资委指定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长发集团为主体拟增持公司股份。
(二)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
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
(三)拟增持金额
本次拟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四)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每股净资产1.62元,将根据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如在增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增持价格上限不调整。
(五)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本公告披露日(2024年7月1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长发集团自有资金。
(七)增持主体承诺
长春市国资委及长发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二)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长发集团所持公司现有及新增股份的表决权委托长春市国资委统一行使,长春市国资委与长发集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长春市国资委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长发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