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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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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4-026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1日在连云港海州区瀛洲南路19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6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盛举先生召集并主持。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细公告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鉴于4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4-024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外投资并拟签署西藏清洁能源集中供暖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贡觉县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特许经营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贡觉特许经营项目”)、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特许经营试点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日喀则特许经营项目(一期)”)。

● 对外投资金额:贡觉特许经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约人民币35,686.36 万元、日喀则特许经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约人民币51,048.89万元。其中,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约为20%,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分别由项目公司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后续融资协议。

● 签署协议名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贡觉县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特许经营试点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贡觉特许经营协议”)、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特许经营试点项目(一期)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日喀则(一期)特许经营协议”)。

● 特别风险提示:上述对外投资并拟签署相关特许经营协议,公司将按照签署的相关合同组织实施,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和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概述

(一)对外投资目的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或“公司”)利用其拥有“投资、生产、设计、施工、运维”五位一体的清洁供暖、供热水平台及在高寒高海拔地区太阳能集中供热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积极响应国家及西藏地方政府推广清洁能源使用的政策,投资西藏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特许经营项目。该举措不仅能改善西藏当地居民的供暖条件、提高生活质量,而且有利于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品牌形象,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二)贡觉特许经营项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藏日出东方阿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阿康”)、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沐歌科技”)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中标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贡觉县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特许经营试点项目。按照项目招标要求,由上述联合体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作为贡觉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公司西藏贡觉日出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已完成注册成立。其中,日出东方出资人民币990万元,持股占比99%;日出东方阿康出资人民币5万元,持股占比0.5%;四季沐歌科技出资人民币5万元,持股占比0.5%。根据贡觉特许经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公司拟签署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贡觉县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特许经营试点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计划总投资金额约为人民币35,686.36万元。其中,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约为20%,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由项目公司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后续融资协议。

(三)日喀则特许经营项目(一期)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出东方阿康与第三方企业西藏移交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移交”)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中标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特许经营试点项目(一期)。按照项目招标要求,由上述联合体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作为日喀则特许经营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项目公司日喀则金昇清洁热力有限公司目前已完成注册成立。其中,日出东方出资人民币1470万元,持股占比49%;日出东方阿康出资人民币60万元,持股占比2%;西藏移交出资人民币1470万元,持股占比49%。根据日喀则特许经营项目(一期)进展情况,项目公司拟签署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特许经营试点项目(一期)特许经营协议,计划总投资金额约为人民币51,048.89万元。其中,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约为20%,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由项目公司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后续融资协议。

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西藏清洁能源集中供暖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议案》,同意批准公司投资贡觉特许经营项目及日喀则特许经营项目(一期),并同意授权管理层与相关单位签署后续法律文件。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贡觉特许经营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贡觉特许经营项目,主要是利用当地丰富的自然资源条件,建设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系统,进而实现贡觉县城集中供暖目标,提高贡觉县供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本项目新增供暖面积约为28.17万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热源及相关的土建、电气、给排水等场区配套设施;管网系统;室内供暖末端等。本项目计划总投资约为人民币35,686.36万元,采用特许经营模式(BOT)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项目合作期限共30年,建设期为0.5年,运营期为29.5年,运营期期初供暖综合单价为96.39元/平方米·年,后续供暖综合单价根据调价机制进行调整。

2.项目公司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西藏贡觉日出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40322MADKJ3AB47

成立时间:2024年05月11日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贡觉县啊嘎南路一楼33-4号商铺房

法定代表人:崔桂勇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供暖服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件为准)。

(二)日喀则特许经营项目(一期)

1.项目基本情况

日喀则特许经营项目(一期),主要是利用当地丰富的自然资源条件,建设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系统,进而实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区集中供暖目标,提高供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本项目一期供暖面积约为67.99万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热源厂、供热管网(预留远期规划)、换热分站、供暖末端四个部分。本项目计划总投资约为人民币 51,048.89万元,采用特许经营模式(BOT)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项目合作期含建设期1年和30个供暖季,运营期期初供暖综合单价为106.69元/平方米·年,后续供暖综合单价根据调价机制进行调整。

2.项目公司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日喀则金昇清洁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40200MADLFA1EXH

成立时间:2024年06月04日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南街道山东南路锦蕃地毯厂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姜江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供暖服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件为准)。

三、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

(一)贡觉特许经营协议

1.协议名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贡觉县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特许经营试点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协议主体

甲方:西藏贡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西藏贡觉日出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3.特许经营范围: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新建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其中,新建项目设施内容为太阳能热源厂1座及配套电气工程、供暖机房、管网系统、换热站、室内供暖末端;统筹考虑近期建设与中远期规划,预留管径(约10万平方米)、接口等设施。

4.特许经营权:经西藏贡觉县人民政府批准,甲方依据协议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特许经营权以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贡觉县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试点项目工程,提供供暖服务以及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用户收取供暖费。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重置,特许经营期满时按照规定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

5.特许经营权的排他性:甲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及特许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对特许经营范围内供暖服务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

6.特许经营期及期满处理: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包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所有项目设施及相关权利。

7.供暖面积:共约28.17万平方米。

8.甲方主要权利义务: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对乙方的建设及投资进行监管;有权对乙方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全过程进行监督;组织完成项目监理及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招标工作;有权在项目建设期要求乙方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拥有乙方在建设期内对本项目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设施,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形成的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等。除适用法律或本协议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等。

9.乙方主要权利义务:有权获得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并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收取供暖费;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权享受国家、西藏自治区以及项目所在地市、县给予的适用本项目的优惠政策及补贴等。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供暖标准提供供暖服务;负责筹措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在贡觉县内的银行就项目建设资金设立专用账户,按工程进度计划向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应确保投入资金能够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该建设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并接受甲方、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等。

10.供暖收费机制及价格:由乙方向最终用户收费机制;运营期期初的供暖综合单价为96.39元/平方米·年,后续供暖综合单价根据调价机制进行调整。

11.争议解决:若双方对由于协议条款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双方未能根据上述条款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因解决争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2.合同生效: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日喀则(一期)特许经营协议

1.协议名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特许经营试点项目(一期)特许经营协议》

2.协议主体

甲方: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日喀则金昇清洁热力有限公司

3.特许经营范围:自协议生效日起,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设施和存量资产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其中,新建项目设施是指本项目拟建设满足城区内供暖建筑采暖需求的太阳能集中供暖系统和辅助热源相结合的集中供暖系统,包括热源厂、供热管网(包括主管网和预留管网)、换热分站、供暖末端。

4.特许经营权: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人民政府批准,甲方依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重置,提供供暖服务以及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用户收取供暖费的特许经营权。

5.特许经营权的排他性:甲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及特许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对特许经营范围内供暖服务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

6.特许经营期及期满处理: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含建设期1年和30个供暖季,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最后一个供暖季结束止。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所有项目设施及相关权利。

7.供暖面积:项目一期供暖面积共约67.99万平方米。

8.甲方主要权利义务: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对乙方的建设及投资进行监管;有权对项目公司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全过程进行监督;组织完成项目监理及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乙方的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甲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有权在项目建设期要求乙方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拥有乙方在建设期内对本项目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设施,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形成的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等。除适用法律或本协议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等。

9.乙方主要权利义务:乙方有权获得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并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收取供暖费;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权享受国家、西藏自治区以及项目所在地市、县给予的适用本项目的优惠政策及补贴等。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供暖标准提供供暖服务;负责筹措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在西藏自治区内的银行就项目建设资金设立专用账户,按工程进度计划向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应确保投入资金能够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该建设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并接受甲方、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等。

10.供暖收费机制及价格:由乙方向最终用户收费机制;运营期期初的供暖综合单价为106.69元/平方米·年,后续供暖综合单价根据调价机制进行调整。

11.争议解决:若双方对由于本协议条款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双方未能根据上述条款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12.合同生效: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五、本次对外投资和拟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和拟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将进一步拓展日出东方在清洁能源供暖领域的市场份额,特别是提升公司在西藏地区的影响力。公司致力于中大型太阳能供暖供热项目开发建设,西藏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次对外投资和拟签署西藏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特许经营协议,公司将按照签署的相关合同组织实施,但在执行过程中,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存在以下几点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项目不能按时实施的风险

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依然存在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项目施工及运行的风险

特许经营项目的施工及运行过程中,存在因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施工及运行成本高于预期的风险。

3、供暖费用延期支付的风险

特许经营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用户供暖费用延期支付,从而对项目公司现金流带来一定压力的风险。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4-027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西藏日出东方阿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阿康”)、日出东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科技”)。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日出东方阿康、电力科技担保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393万元、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日出东方阿康、电力科技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217.74万元、6,776.58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情形。

●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人日出东方阿康、电力科技的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分行(以下简称“西藏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000022309),就日出东方阿康与西藏银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4052700000001)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本金金额为人民币4,393万元,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在上述《保证合同》项下,2024年5月29日至本公告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610.85万元,资金用途为日出东方阿康日常经营支付供应商货款。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

2.为满足公司孙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a164242406270103445),就电力科技与南京银行签署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Ba164242406270112477)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本金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在上述《保证合同》项下,2024年6月27日至本公告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4,000万元,资金用途为提取贷款。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含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孙公司)在3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25亿元的担保。担保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西藏日出东方阿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B02GXF4A

成立时间:2020年07月10日

注册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B区园区南路5号工业中心6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何秀洁

注册资本:4,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电气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节能管理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家用电器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供暖服务;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件为准)。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与公司关系:日出东方阿康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日出东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253LRQ3J

成立时间:2021年01月22日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楼401-77号

法定代表人:何秀洁

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电力设施器材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储能技术服务;能量回收系统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业管理;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物联网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充电桩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销售代理;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停车场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与公司关系:电力科技系公司全资孙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日出东方阿康担保合同

保证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西藏日出东方阿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债权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4,393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分别计算,自每期贷款到期日起,计至最后一期贷款到期日后三年止。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权人宜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反担保情况:无

(二)电力科技担保合同

保证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日出东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4,000万元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反担保情况:无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子公司及孙公司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全面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在其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本次担保后的累计担保金额均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3,999.89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孙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53%。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亦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4-025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6月2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召集并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细公告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鉴于4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需对上述情形回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96,000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9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西藏清洁能源集中供暖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议案》(详细公告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将进一步拓展日出东方在清洁能源供暖领域的市场份额,特别是提升公司在西藏地区的影响力。公司致力于中大型太阳能供暖供热项目开发建设,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本议案,并授权管理层签署办理相关协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4-023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4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6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本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696,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减少696,0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采取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致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确认。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7月2日起45日内,工作日9:30-11:30;13:30-17:00

2.申报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199号

3.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4.邮政编码:222243

5.联系电话:0518-85959992

6.电子邮箱:zqb@solareast.com

7.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4-022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696,000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064元/股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4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前述4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6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等回购相关事项已得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9月1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

6. 2021年10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司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497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90万股。

7.2022年6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得到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 2022年9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89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经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9.2022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以上事项已得到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6,895,54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4年7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4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96,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回购的价格

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2年5月23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定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822,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78元(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2年6月16日实施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定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813,974,0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78元(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14日实施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7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对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由于公司2021年及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故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2.22-0.078-0.078=2.064元/股。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为1,436,544.0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696,00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813,974,001股减少至813,278,001股。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4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程序及相关的减资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