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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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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4-099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刘顺清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刘顺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0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刘顺清:

经查,你自2024年4月至今担任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机集团或公司)的副总经理。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你的女儿刘某丽于2024年5月22日、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运机集团股票合计19500股,买入金额共计464576.11元;于2024年5月31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共计469627.88元,扣除手续费后收益5051.77元。刘某丽买入、卖出运机集团股票的间隔不足六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本人及亲属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刘顺清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4-100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刘顺清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刘顺清先生的女儿刘某丽女士于2024年5月22日至5月3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刘某丽女士于2024年5月22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按照“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的从严计算方法,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最高卖价-最低买价)×成交数量=(24.10-23.82)×19500=5460元,扣除手续费后,刘某丽女士获利共计5051.77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某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刘顺清先生及其女儿刘某丽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依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截至本公告日,刘某丽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5051.77元上交至公司。

2、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是刘某丽女士独自操作,上述行为系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刘顺清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在此次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刘某丽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上述事项发生后,刘顺清先生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刘某丽女士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刘顺清先生及其直系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相关监管规则,包括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等规定。

4、公司将以此为戒,将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刘顺清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银行凭证。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